央企贸易平台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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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中央企业(央企)采购管理水平、实现央企提质增效,国资委自2012年6月以来大力推行集中采购制度,促进央企的采购管理从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排头兵的央企在发挥集中采购优势的同时,也应关注集中采购中伴生的特殊法律风险。

集中采购模式

在一带一路项目的跨境采购中,由于各央企行业差别大、内部管理体系各有特点,集中采购模式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在集团层面设立采购中心,对集团采购业务进行统一管控,通过授权集团内的一个或者多个专业贸易平台公司,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采购服务。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平台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交易:1)平台公司直接作为采购主体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进行采购,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平台公司作为贸易服务商,只享有和承担贸易代理服务商相关的权利义务,如负责单据审核、清关报税等,但不承担或享有付款、监造、验收等实体权利义务;3)贸易代理服务商与实际采购主体作为共同的买方签署合同,平台公司与实际采购主体共同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共同对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法律风险

贸易平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既面临着一般贸易公司必须应对的各类采购风险,又面临着由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法律风险。

连带责任风险。鉴于平台公司与实际采购主体之间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关系,在通过贸易平台公司采购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供货商往往要求平台公司与实际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基于与买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往往被迫接受卖方的要求,这一做法无疑将导致平台公司法律风险的急剧扩大。

诉累风险。基于前述连带责任的承担,平台公司可能会被无端卷入诉讼。由于平台公司实际上并不参与买卖双方之间贸易合同的具体实施,在卷入诉争纠纷时容易处于被动。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平台公司的账户或资产就有可能同时被卖方冻结和保全,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李晨曦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晨曦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作为集团采购平台的贸易公司常常因其交易额大,集团授信分配比例高而获得银行较高的授信额度。相应地,也会承担起为集团采购主体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或者是垫付部分款项的职能。授信协议通常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即如果出现采购协议项下的违约或者涉及较大金额的诉讼时,可触发授信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导致授信终止。如果出现授信终止,则可能导致其他采购合同项下的违约。

境内外合规风险和采购渠道受阻。具体采购过程中,特别是特种设备的采购,平台公司对供货商和产品是否涉及敏感领域信息了解程度有限。一方面,可能因违反国内进出口相关的行政法规导致资质和经营许可被取消;另一方面,在中美贸易摩擦、美国政府滥用长臂管辖的背景下,将产生较大的境外合规风险,而这将直接导致整个集团的采购渠道受阻。

应对措施

多平台分类开展专业采购。各央企可以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板块、采购产品种类等,设立若干平台公司。各平台公司可以更加深入了解采购主体的产品背景和使用需求,以及相关领域的市场情况和市场监管情况,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有效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

完善合同条款。贸易平台公司在与供货商的合同中应当完善各个交易主体之间责任划分的条款,在交易架构设计和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平台公司与实际采购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增加关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腐败、环境保护等合规条款,避免供货商违反合规义务时没有救济途径。在全球贸易摩擦升级、中美贸易战还将持续的情况下,根据当前国际背景不断优化完善的合同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应重视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不断完善和优化合同。

完善采购合规管理体系。贸易平台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触发的关键一方面是一般贸易项下风险的发生,例如支付违约金等;另一方面是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在合同执行中容易出现责任不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定的情况。贸易平台公司应重视建立企业采购合规管理体系,加强上下游合同履约监管,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特殊风险的发生。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李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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