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对PE投资基金的影响

作者: 赵梦晗、梁晓宁,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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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知》),这是首个关于全国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的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股权投资母基金)应当进行发改委或地方政府两级备案。

赵梦晗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赵梦晗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备案,《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通知》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备案(下列情形除外:创业投资企业;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各地随后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明确了地方的备案要求,如天津要求对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对于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要证明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对于已完成项目投资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虽未要求提供实收资本到位证明,但仍要证明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对于其他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如运作不规范将要求限期规范整改。

《通知》生效三个月后,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曾开展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调研。根据调研结果,38家股权投资企业中,已经备案占比为31.58%,正在申请中的占13.16%,准备备案的占28.95%,不准备申请备案的占26.31%。可见,实践中尚有很多股权投资企业并未按《通知》要求进行备案。

未备案之影响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股权投资企业未进行备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首先,《通知》规定,“……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可见,未进行备案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示,届时不仅会给企业资质和可信度带来负面效应,也可能会影响企业进一步开展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例如在发改委出文规范行业的背景下,接受投资的客户可能会优先选择接受备案监管的股权投资企业。

其次,股权投资企业未备案可能会对其投资的公司未来上市产生影响。

梁晓宁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律师
梁晓宁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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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阅了自《通知》发布后在A股上市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现有公司披露股权投资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是否备案的情况,也未发现证监会对这一问题提出任何反馈意见。

从公开的信息看,自《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尚未明确指出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已备案是其过会审核的关注点。

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虽然股权投资企业未备案尚未对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但不能由此断定是否备案不会成为未来证监会的关注点,特别是证监会近期正不断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为避免因股东未备案而对公司上市造成潜在影响,股权投资企业如果满足备案条件应尽快完成备案登记。

最后,股权投资企业未进行备案可能会影响其享受税收抵扣等政策优惠。

例如,《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已实行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才可享受《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势在必行

有消息称,发改委不久前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会议,进一步明晰了地方监管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进程中的作用,提出了将继续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监管,力推全行业备案“无死角”。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于10月23日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如新基金法届时保留了《修订草案》的第100条、第101条和第107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将通过注册、备案等方式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政府或行业协会监管已为大势所趋,我们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积极应对,避免因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导致基金合法存续及其投资业务出现问题。

赵梦晗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所合伙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员会副主任;梁晓宁是中伦文德北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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