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保护手机应用的多项途径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Zoya Nafis,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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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只要有手机众多创新的手机应用程序,几乎没有什么事是做不到的。很多事只需点击或滑动一下就可以完成。手机和手机应用让现今的生活变得比最近记忆中任何时期的生活都要轻松得多。手机应用不只为消费者带来巨大变化,对开发者也一样。对于一些小型或者初创的创新机构,最大的一个创收来源就是完善不同的手机应用。

Manisha Singh Nair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Manisha Singh Nair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应用是特别为小型的无线计算机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所设计的软件。而对于应用开发公司,对手机应用的法律保护是更重要和严峻的问题。

如今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手机应用,创造更创新的手机应用并为其寻求适当的保护,对手机开发者来说至关重要。手机应用可以根据其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每个手机应用都结合了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这些权利的确切性质视乎手机应用的类别,不过所有应用都至少在基本软件、内容或者在运行中所使用的图片方面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元素。一些应用所使用的技术也可能有某些具体功能受到专利保护。最后,为应用登记新颖的名字及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保护,这不只有利于推广应用,而且还让应用在市场众多同类竞争者中显得容易被辨识。

著作权

著作权针对文学、艺术作品,对具有原创性的作品的创造者予以保护。对手机应用的保护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进行:为某一个应用而开发的计算机代码可以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而手机屏幕在应用运行时显示的其他标识可以在著作权法下登记为艺术作品。手机应用的其他部分包括其交互界面上的动态图片、音乐、声音、录制视频等都可被认作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

计算机代码区别于其他文学作品的唯一特征是其动态性,其中通常包括算法、数学公式、逻辑条件等,这些元素对符号进行处理以产生视觉或者实体等效果。著作权法为软件及其编程表达式提供保护,而不是为应用的功能提供保护。而应用的功能性部分需要一些额外的保护。

Zoya Nafis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律师
Zoya Nafis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品一旦完成就自动受到著作权保护,而不需要一个正式的登记手续。但是,在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犯的情况下,登记手续就变得至关重要。再者,要在侵权案件中确保从法院获得初步,登记是保护著作权所有者在表面上确立侵权案件的一个有利工具。

不过,对于一个单独的版权应用是否应该就不同的项目(例如应用的用户交互界面、设计布局、图片或者应用截图)提交著作权申请,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决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策略可以有不同的决定。因此,在做出这些决定前,可能需要对手机应用的属性进行深入的研究。

专利

专利是对可构成产品或者工艺的一项发明授予的专有权利。这种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而且必须为特定科技领域的一项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手机应用只是在手提设备上实现特定功能的软件应用。在专利法下保护手机应用没有统一的方法,因为对于基于软件的发明或者应用于计算机的发明,每个国家对授予专利保护的标准都有不同的安排。包括印度在内的一些国家不对基于软件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但是美国等少数国家却对此提供保护。

由于著作权不能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部分,专利保护就为手机应用的功能部分提供一个保护途径。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在某个手机应用中开发或使用的软件必须具有可专利性。它必须具有新颖性、对该技术领域的人不具有显著性,并且必须具有实用性。

商标

在推广产品并令其成功的过程中,市场营销发挥着重要作用。手机应用需要有独特的名字、艺术设计(标识)或者两者的结合,以达到更好的市场营销和推广效果。独特的名字或标识可以让消费者一眼就识别出这个手机应用。建议手机应用的名字或标识能体现其功能。它必须足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如今,手机应用的普及已经广为人知。它们不但是快速发展的科技的一部分,而且在使用者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让他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执行琐碎的任务。由于广受欢迎且需求量大,很多手机应用都在以快节奏进行开发。

长远来看,确保这些手机应用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开发者及其公司都是有利的。在一些情况中,手机应用只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手机应用就是公司的业务本身。因此,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手机应用中获取最大的价值,而不用担心竞争者复制该应用的技术。

作者: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Manisha Singh Nair、律师Zoya Naf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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