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度法律视角看专利流氓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 and Shristi Bansal,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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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法的颁布是为了促进创新和发明,其最终受益人是广泛公众。专利权是消极的权利,授予专利权不仅是为了专利权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也包括公众利益,后者也符合《印度专利法案》(《法案》)的内在精神。

简言之,“专利流氓”是指以向其他公司主张侵犯其专利权为目的而申请专利的公司或商业机构。专利流氓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收取专利许可费为目的行使专利权,将相关制造商卷入侵权诉讼从而最大程度地索取赔偿金,或者是为了迫使第三方购买专利许可。专利流氓又可以被称为“专利主张实体”(PAE)、“专利持有公司”(PHC)或者“非执业实体”(NPE)。

Manisha Singh Nair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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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流氓”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个术语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是用来形容那些积极地提起专利诉讼的实体。

可以用来支持专利流氓的观点是:这些专利流氓有权向产品开发者行使它们的专利权利,因为它们为了取得专利需要向公众披露已经发明的创新技术。新技术的披露可以因此促进创新,而专利持有人也仅仅是因科技的进步而受到嘉奖。但是,也有反面观点认为,由专利流氓提交的专利中所披露的发明不大可能会很有创新意义,所以关于科学创新的正当性理由值得怀疑。

印度的专利流氓

与其他国家相比,印度在2005年修正案实施前,该国的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中专利流氓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现象在修正案实施后有明显的下降。印度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专利流氓的存在,但存在例如第146章的条款,规定只有在印度实施或使用的专利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专利未曾在印度实施或使用,强制性许可可能会被取消。而且,《法案》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每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递交一份声明,保证使用了该专利。没有递交声明保证的专利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及/或监禁的处罚。

《法案》在第83章第b条讨论了专利流氓滥用专利权的实际情况,该条款称,授予专利权并不是仅仅为了保证专利权所有人享有对专利的垄断权力;第f条探讨了如何促进技术创新、进行专利转让,以及如何防止滥用专利权不合理地限制专利的国际转让。

Shristi Bansal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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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涉及这个问题最经常探讨的案例就是Spice Mobiles and Samsung India v Somasundaram Ram Kumar(S.R.Kumar)。本案中,S.R.Kumar是专利权人,就可同时装入多张SIM卡的手机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不仅向印度海关注册了该专利,可以依据《知识产权(进口货物)实施规定》来执行其专利权,而且还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成功取得禁止令。专利权人还进一步修订权利主张,增加了“能够使用户在两张SIM卡上同时通讯的用以接入多个耳机设备的多个耳机插孔及/或蓝牙设备”的内容。

另外,专利权所有人向印度国内税务部门发出了法律通知,声明他取消之前授予印度三星公司的专利生产许可。在三星和Spice Mobiles 公司提请撤销该项专利后,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终于制止了这一荒唐行为,以缺乏发明环节为由撤销了该项专利。

专利流氓的主要弊端在于它们开出的专利许可费远远超出了它们自身对诉称侵权产品或服务的贡献,而并非在于它们不实施专利的状态或者它们自身专利诉求存在的弱点。专利流氓没有意识到,事后补救专利许可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许可费,以及因额外警惕可能存在的竞争性专利而产生的费用,最终都会增加制造商的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许可能鼓励投资者投资并向市场投放新产品,也被认为有利于促进竞争。所以,通过创造专利二级市场,专利流氓可以使取得专利的所有权变得更加便利,因而可以产生专利创新的动机。将持有的专利给予更加专业的许可公司,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专利权的所有权,实现促进市场市场获得技术的目的。

结论

当今专利系统中,专利流氓策略得以发展的原因在于司法机构及其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当然,这也有可能归结于众多悬而未决的申请,以及审查专利申请技术人员的缺乏。尽管专利流氓活动已经减少,但是这个问题依然困扰着软件行业。

印度的技术行业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个困扰,这得益于它的诸多实际措施,例如在印度境内使用专利的合理时长要求,强制许可和预先授予反对机制,以及专利授予对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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