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运价中海运附加费的合规性

作者: 曹放、尚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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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是指班轮经营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国际公约或行业惯例确定。

海运附加费主要用于弥补班轮公司增加的额外成本。根据《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规定,班轮公会在费用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时,可以收取海运附加费;附加费具有临时性质,应随着局势或条件的改善而减少,并应在不利局势或条件不再存在时立即撤销。

曹放 Frank Cao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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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中国货主对班轮运输的日益了解,中国货主对于海运附加费的征收不再停留于金额的多少,而逐渐关注征收项目和原因。目前货方与班轮公司就海运附加费征收问题争议不断,首要原因是受争议的附加费的定义及构成不透明;其次原因是货方质疑附加费一旦开征即成为“永久性”费用。

定义不透明

以饱受争议的THC码头作业费为例,船方认为,码头作业费主要是弥补承运人在岸上的各种操作费用,征收标准是以中国港口的装卸包干费为准。

但是货方认为,班轮运输的特征是从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包括负责货物的装卸),其提供运输服务区间已经从海上延伸到内陆,如CY-CY(堆场到堆场),那么码头作业费应当包括在基本运费里面。而且,在实践中,船方收取的码头作业费在数额上往往远高于装卸包干费。

临时或永久

《公约》定义海运附加费应是临时性的,但对于哪些费用可以作为附加费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班轮公司很可能利用接收行业信息的不对等,滥用优势地位擅自向货方收取各种名目的海运附加费。

中国自2003年起先后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及相关公告,要求班轮公司按照规定格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运价(包含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保证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并且,明确提出海运附加费仅用于弥补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下调。

不得以弥补额外成本为借口无限期地收取或者上涨附加费的规定,印证了附加费的临时性特点。否则,长此以往,中国货主的进出口贸易活动,特别是那些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效益和竞争力将遭受不利的影响。

尚涛 Shang Tao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AllBright Law Offices
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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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由于身处不同的利益面,船货双方对于海运附加费的态度理应是对立的。笔者就防止航运垄断巨头乱收费以及保证海运附加费维持在合理水平,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船方应积极公开海运附加费的具体构成。班轮公司收取海运附加费是一项国际惯例,但班轮公司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对运价进行及时报备和公告,提供与附加费相匹配、成本项目明确、调涨依据充分、幅度合理的证明材料,以使运价公开、透明,便于让货主充分了解相关附加费的具体构成。

货方应建立并完善货主协会或行业协会。船货双方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经济实力、市场行业信息的掌握以及谈判实力方面。总体来看,中国货主与班轮公会及班轮公司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若想要在与船方交涉中争夺更多的话语权、建立船货双方平等的协商机制,中国货主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货主协会或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与班轮公会组织交涉,要求其提供海运附加费收费依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相关协议乃至解决其他航运争端。

必要的政府直接干预。目前,中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是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要求班轮公司对运价实施备案,敦促运价波动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然而,假若班轮公会及班轮公司联合收取或上涨附加费,货方在无谈判实力且迫于贸易压力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接受该运价;而相关部门再采取相应货方保护措施也为时已晚,整个进出口贸易行业及中国整体航运利益已遭受不良影响。

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变被动为主动,比如成立相关工作组,在职权范围内对附加费成本进行日常调研,并随时与班轮公司报备价格进行比对;对于附加费收取的情形和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在收费不符合《公约》规定、国际惯例及市场行业实践的情形下,依职权发布通告要求班轮公司撤销或下调附加费费率等。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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