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 孙云柱以及钟鸣,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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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引导小型矿山兼并重组,关闭技术落后、破坏环境的矿山。工信部在2016-2020年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中也指出,要推进国内区域矿山整合,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利用。与其他并购项目不同的是,矿业并购项目具有核心资产特殊(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价值判断专业性较高、涉及风险众多等特点。因此,在对矿业并购项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孙云柱,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云柱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对于矿业并购项目而言,除了市场价格、可采选条件之外,矿产资源储量无疑是最大的客观风险之一。但矿山资源储量的估算结果与诸多因素有关,例如:矿体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矿床控制与研究程度;选择勘查网度和工程手段;估算方法的选择等。因此,在对矿业并购项目开展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除需将被并购企业历年年检资源开采报告、详查或勘探报告、评审备案报告等与公司实际生产销售量进行核对外,还应当建议并购方聘请矿业专家对现有矿山资源储量进行补充勘查、化验,及/或委托矿产所在地的评审中心对勘察报告进行重估等,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被并购企业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的可靠性、真实性。

矿业权取得及处置的合法性。矿业并购项目中,矿业权流转的合法与否是衡量矿业并购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内容。

在对矿业并购项目开展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需对被并购企业矿业权的以下情况进行关注和核查:取得方式、有效期限,及权利限制情况;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领取的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项目用地的合法性。由于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矿业并购项目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被并购企业国有土地使用问题。

在对矿业并购项目开展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应注意核查被并购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并购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了依法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是否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被并购企业用地涉及农村集体用地的,是否有办理承租或受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或通过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手续;被并购企业生产占用草地、林地的,是否有依法办理相关征用审核批准手续,是否有编制并严格履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钟鸣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鸣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产经营的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律师需关注被并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以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安全生产类证照的取得情况;被并购企业是否有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新建矿山企业的矿权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报告;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等情况。

“欢迎关注天达共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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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方案的可行性。完成对被并购企业的尽职调查及综合评估后,针对被并购企业自身的特点及项目的综合情况,设计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对于完成矿业并购项目显得尤为重要。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此外,并购方亦可采取股权并购的方式完成对于被并购企业核心资产的实际控制。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孙云柱、律师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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