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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不论是起草合同、法规还是招股说明书,法律文书写作的指导方针就是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英语 (plain English)。通俗英语的要求之一是尽可能避免滥用否定句式(如在同一句子内多次出现“不”或“没有”等否定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数家最早在其通俗英语守则中提出要避免多重否定的监管机构之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浅白语言原则中也有类似的建议:多使用肯定句,而非否定句。

避免使用双重否定很有必要,因为它使法律文书较为容易理解,从而使英语翻译成中文或其他语言成为一件轻松的事情。可惜,忙得焦头烂额的律师们常常无暇顾及要用通俗英语起草便于翻译的文件这档事情。

正如本文将要解释的那样,双重否定句式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跟处理大多数问题一样,律师们此时的任务在于如何巧妙且慎重地使用双重否定。

大体而言,英文的双重否定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涉及口语化的表达,如‘I ain’t done nothing wrong’。这种表达方式在语法上是不正确的,我们在此也不作赘述。因为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应保证语法正确,这一要求即使未必完全现实,但总归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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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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