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迅速了解新修订《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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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近期修改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月23日颁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根据《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实施修正案有关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制定新的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实施条例以及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各自辖区内的劳务派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查处并纠正违反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年度核查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4月19日发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年度核查程序以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但只能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合资经营,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劳务派遣单位。

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所有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下发了有关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许多中央企业存在滥用或过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情况,要求这些中央企业全面执行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新限制及要求。此外,拥有1万名以上被派遣劳动者或者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的中央企业必须组建工作组,负责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使之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并于7月1日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措施的报告。目前尚不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起草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是否仍然会规定10%的比例要求。

中国近来的劳动法规进展为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创造了条件。
中国近来的劳动法规进展为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创造了条件。

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已经开始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利。深圳一名被派遣劳动者连续被两家劳务派遣单位派往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工作超过一年,据报道,他最近申请了仲裁,他称劳务派遣协议无效,他与该电子商务公司是直接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主要论点是他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法定限制范围内的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国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广泛报道,如果仲裁庭和法院支持本案被派遣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那么可能会为其他地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对事实劳动关系提起类似诉讼提供机会。

从上述近期的发展看来,公司需要进一步推进对本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若有)的全面分析,选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更加合适的工作岗位,并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正规的行政许可。

请参阅“专家剖析”栏目,第39页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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