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两地资产保全之实操路径

作者: 周原 和 周殷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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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大湾区快速发展过程中,跨法域纠纷逐年递增。为保障权利实现,当事人对保全内地、香港两地资产具有现实需求。本文将基于内地司法保全规定、《两地协助保全安排》、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条例》及实务指示等,结合两地资产保全实例,厘清两地资产保全之操作路径。

保全内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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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原
合伙人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内地司法保全制度从未对他法域开放。《两地协助保全安排》首次有限制地开放内地司法保全,经两年实施已见成效。截至2021年9月27日,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案件,就已通过23家内地法院保全人民币109亿元资产。

《两地协助保全安排》仅对香港仲裁程序开放,并限于案件仲裁地在香港、由适格仲裁机构管理两项条件。适格仲裁机构目前有六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两地协助保全安排》还要求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若保全需求急迫的,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前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但应尽快启动仲裁程序并于保全裁定作出后30日内向内地法院递送“仲裁受理证明文件”。

将申请限制在裁决前,未考虑当事人取得裁决后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时的保全需求,是《两地协助保全安排》的不足。但内地法院在实践中,亦有支持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裁决前提出的资产保全申请,例如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8)粤72财保78号裁定。基于此,2020年11月27日实施的《内地-香港仲裁裁决执行补充安排》第4条,对此不足之处已作出制度填补。此后,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保全资产不再受时间限制。

周殷霖_Zhou_Yinlin_Concord-s
周殷霖
律师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值得一提的是,《两地协助保全安排》并不限制申请人身份,申请人即使非中国公民亦非香港特区居民,也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资产保全。

当事人应当携保全申请书、保全担保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协议、适格仲裁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证明”等法定文书,向被申请人在内地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资产保全申请。若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依据《最高院关于<两地协助保全安排>理解与适用》第四条,当事人应当向有权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的法院申请。

基于笔者实践经验,内地法院会拒收不规范的申请文书,亦会通过要求申请人及其律师提供书面回复或面见谈话等方式审查申请,最终裁定批准或驳回保全申请。

内地法院资产保全申请费用虽按照保全资产数额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保全香港资产

与内地不同,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规定,香港法院对受理他法域诉讼、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s)并无限制。在香港高等法院编号HCMP 1797/2015案中,内地法院管辖案件当事人中国银行就某个人在港资产人民币五亿元的冻结申请即获支持。

有需求的当事人,应参照香港司法机构发布的《实务指示11.2》准备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誓章(affidavit/affirmation)、证物、论点纲要(skeleton argument)、法庭命令(order)草拟本、承诺(undertakings)等文书,并参照《实务指示5.3》《实务指示11.1》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受理申请后,将由法官开庭聆讯。基于文书审查及聆讯情况,法官作出是否颁布资产冻结令的命令。

香港高等法院对资产冻结令之申请定额收取1045港币。

通过香港仲裁程序保全内地资产已无障碍,保全香港资产之路径亦开放明朗。内地司法保全制度向香港仲裁程序的开放,为涉外商事交易注入了强心剂,笔者期待,香港仲裁程序将成为更多涉外纠纷当事人的选择。

周原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5191 7900 (ext 602)以及电邮johnzhou@east-concord.com

周殷霖是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5191 7900 (ext 610)以及电邮zhouyinlin@east-concor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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