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纪约”的法律关注点

作者: 朱志彤、 陶姗,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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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一八年被称为“中国偶像组合元年”,随着《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的热播,经纪公司开始进行艺人组合或团体(团组)的合作,即此前已与艺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经纪公司(原经纪公司)与组团的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分享本由原经纪公司独享的艺人演艺经纪管理权。因此,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也被称为“共享经纪约”。本文将就共享经纪约的主要法律关注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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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姗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就演艺活动安排主体而言,共享经济约可分为“割裂式”合约与“松散型”合约。前者系指艺人的演艺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由新经纪公司排他享有,后者系指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均有权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

就演艺事业领域而言,共享经纪约可分为“全约”和“分约”。“全约”是指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就艺人演艺事业所涉全部领域开展合作;而“分约”通常仅针对一部分演艺事业领域,如:仅针对唱片和音乐事业开展合作。

就艺人参加演艺活动的形式而言,共享经纪约可分为“团约”与“个人约”。“团约”针对艺人基于团组成员身份而产生的演艺经营管理合作,通常仅在团组存续期间,且一般要求艺人独家或优先参加团组活动;“个人约”则针对艺人个人,合作期限相对较长,甚至可以与原经纪合同项下的合作期限等长。

主要关注点

合约签署时间。共享经纪约签署时间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各经纪公司的谈判地位和利益分配。新经纪公司为选秀节目开展目的需招募大量艺人,逐一签约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在节目开始前签约,新经纪公司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可以争取更优的合作条件,亦能避免艺人成名后原经纪公司和/或艺人拒绝签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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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彤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若在节目中期或结束后签约,艺人因参与节目已积累较高人气,原经纪公司谈判能力随之增强,新经纪公司将陷入被动。

因此,建议各方首先考虑签约的时间安排。为平衡双方利益,建议在艺人参加节目前即完成合同签署,但设置特殊的合同生效条件,如:仅当艺人晋级到某一特定阶段时,共享经纪约生效。

演艺活动安排。如何利用艺人有限的工作时间,通过演艺活动安排实现演艺收益最大化,是共享经纪约的谈判重点。新经纪公司倾向于选择签订“割裂式”的共享经纪约,以在特定期限内优先安排艺人以团组成员身份完成相关演艺活动。此时,新经纪公司应充分关注原经纪合同的履行情况,尤其是,是否存在可能对新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造成障碍的情形,如:原经纪公司已签订排他性的广告代言,则新经纪公司安排艺人代言竞品将因此受到限制。

若共享经纪约为“松散型”或属于个别领域的“分约”,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在演艺活动安排上可能存在冲突,并难以协商一致进而陷入僵局。因此,建议各方在共享经纪约中约定冲突解决机制,如:约定演艺活动冲突时的考量原则(如:酬金高低、对艺人长远发展的影响等),增加事先通知等程序性约定等。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是共享经纪约的谈判焦点。

各方制订收益分配条款通常综合考虑时间、分工等多方面因素,如:约定随着合作年限的推进,原经纪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下降,新经纪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相应上升。又如:约定根据演艺活动来源的不同划分收益分配比例,接洽演艺活动的一方有权在该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中获得更高比例的分配。

艺人收益的支付亦值得各方关注。首先,若艺人并非共享经纪约的签约主体,新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新经纪公司向艺人直接分配收益,建议将艺人纳入共享经纪约的签署主体,或由艺人出具书面确认。其次,向艺人支付分成的一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随着对高收入人群特别是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税收监管不断强化,支付方应予以重视,并建议在共享经纪约中约定税收成本的实际承担方。

综上,共享经纪约体现了新旧经纪公司在资源整合、权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博弈。

为避免发生争议,我们建议各方在共享经纪约的合同架构和条款设置上,尽可能减少商业条款的不明确和漏洞,并对法律与商业风险进行预估和防范,从而实现博弈中的合作共赢。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姗、合伙人朱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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