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地的选择

作者: 黄世杰 和 蔡乐贤,何敦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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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和香港,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越来越受欢迎。仲裁基于当事双方的仲裁协议而生,相比法庭诉讼,更具保密性的优势。另外,法庭审讯需经法院排期,而仲裁的当事方则对仲裁日期有更多掌控,因此,一般而言,通过仲裁,争议能更快得到解决。

黄世杰__Nathan_Wong__Haldanes-S
黄世杰
合伙人
何敦律师行

在制订仲裁协议时,仲裁开庭地是双方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仲裁开庭地的影响远于仲裁开庭的地点,原因是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通常也跟随开庭地而得以确立。何地法院对仲裁有管辖权,以及仲裁程序受哪个法律框架规管——仲裁地将影响这些决定。

香港一直以来都是热门的仲裁开庭地,原因有很多。首先,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重视法治和司法独立。在香港的仲裁受香港法律第609章《仲裁条例》管辖,该条例大致仿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建立了一个全面及支持仲裁的机制。因此,依托其成熟的法律体制,香港成为了国际商业活动和商业争议解决中心。另一方面,由于香港的地理位置以及其作为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的紧密联系,对于涉及中国当事方或其他中国元素的争议,香港经常被视为一个便利且理想的争议解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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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乐贤
律师
何敦律师行

选择仲裁地时,另一个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尤其当争议牵涉到跨地域元素时,当事方当然希望仲裁裁决能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获得认可和执行。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超过160个缔约国执行。另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则推动了仲裁裁决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下的相互执行。

2020年11月2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香港律政司司长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此举阐明及加强了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可执行性。补充安排对现有的安排作了数项修改和说明,以增强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在此领域的司法合作。

补充安排主要有四条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在补充安排的签订当日生效;第二条和第三条则在香港特区对《仲裁条例》作出相应修改后实施,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生效。四条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条阐明了《安排》下所列明的有关执行内地或香港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该等仲裁裁决的程序。此前,《安排》并没有明确提到认可这个概念,而补充安排则就《安排》作出了更清晰的说明。
    • 第二条修改了原《安排》的序言及第一条,使《安排》的范围涵盖“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原《安排》基础上的一个进步,原安排只适用于在内地认可名单中的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
    • 根据第三条,双方可同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唯经该执行程序所得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中判定的数额。这一修改具有十分正面的意义,在现有机制下,申请人只能在内地和香港之间二选其一开展执行程序。
    • 对于寻求在内地和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第四条亦会有明显帮助。根据新规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采取临时措施以协助执行程序,防止可追收的财产被耗散。

除上述优势外,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好客包容,所用语言灵活,亦具备大量法律专才,此等条件对以香港为仲裁地和开庭地的仲裁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见最新的进展,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将进一步得以巩固。

黄世杰何敦律师行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2230 2856以及电邮nathan.wong@haldanes.com

蔡乐贤是何敦律师行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2230 2885以及电邮jacky.tsai@haldan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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