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建议

作者: 张仲波 ,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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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理解和保护,多基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更多的操作规范则来源于司法审判实务。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点导致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践中存在若干难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秘密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张仲波  ZHONGBO (AARON) ZHANG 瀛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 Leading Partner of IP Team Wintell & Co
张仲波
ZHONGBO (AARON) ZHANG
瀛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
Leading Partner of IP Team
Wintell & Co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了商业秘密认定的基本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内涵做了规定。

在中国,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主要有四种类型:(1)不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不当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3)违反保密义务,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

保护难点

在中国各级法院公开的数据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仅仅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很小一部分比例,并且原告胜诉的比例相对也较低。这种现象反映了商业秘密在司法保护中存在着若干难点问题。

原告举证责任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具有国家机构颁发的权利证书,原告方需要提交大量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因原告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法定条件而最终败诉。

复杂的技术及程序。侵犯技术秘密的案件,往往都会涉及不同技术领域内的复杂专业技术知识,对代理律师和审判法官而言都是比较大的挑战,因此通常都需要技术专家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介入,以协助查明技术问题。实践中,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鉴定是常用的技术问题查明
方式。

对“二次泄密”的担忧。在商业秘密案中,原告需要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展示给法庭和被告方,甚至是第三方鉴定机构,导致出现了对于“二次泄密”的担忧。这种担忧往往导致原告在举证时有所保留,进而有可能不利于其主张权利。

大数据时代的新问题。大数据时代,数据化的信息存储、传递和分析,使得公众获知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信息量倍增、数据安全风险也不断加大。这类数据信息有不同于传统技术信息的特点,因此针对该等数据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价值大小的判断、保密措施适当性的判定也会遇到困难。接触数据化信息的隐蔽性也加大了侵权举证的难度。

此外,实践中,因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较为多见。如何实现在劳动者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更深度的考量。

我们的建议

商业秘密信息往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甚至构成了一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切实有效的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则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采取全面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执行。尽管中国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的万无一失,但是全面的保密制度并严格地执行该等保密制度,无疑有助于尽可能地减小商业秘密信息被非法获取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实践中,因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占了全部商业秘密案件的大多数。因此,严格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有利于尽大可能地控制商业秘密信息的扩散范围。

内部培训。就技术秘密性较强的企业而言,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培养并加强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从企业员工的意识上进一步降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风险。

建立保护体系。企业应形成“专利+商业秘密”相结合的立体保护体系,防止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下陷入完全的被动。对于技术秘密信息中较为上位的内容及其必要外围技术,可以考虑通过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其中较为细节的、核心的技术信息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张仲波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139 1696 1793 以及电邮 zhangzhongbo@winte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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