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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离岸法域及其优惠税制的态度趋于强硬

作者:George W Russell

世纪二十年代,英国小说家毛姆(W Somerset Maugham)曾这样形容摩纳哥的新兴避税天堂蒙特卡洛为“一处阳光明媚却接纳见不得阳光的人的所在”。九十年之后,这句话仍然代表了人们对离岸法域(或称为避税天堂)的普遍心态。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像中国的监管机关这样在最近一段时期内特别表现出这种对离岸法域的否定态度。

近年来,大批资本在中国不断涌入和流出,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中间控股公司等组织形式随之涌现,其公司注册地点通常设于中国境外,常见之地如新加坡、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

中国本土投资者以及对华投资的外商采用离岸公司的形式绝非偶然,而是出于各种不同目的。位于迈阿密的美国达瑞律师事务所迪拜代表处合伙人 Arti Sangar 如是解释:“一般而言,投资者选择离岸法域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和理由无外乎税赋低廉、注册快捷、制度灵活、信息保密以及监管松散。”

当然,采用海外公司架构还有其它裨益,比如:成本相对较低;无论首次发行上市还是实施并购,退出机制都相当灵活;抵消中国外汇管制政策造成的不利影响;利用税收协定减少关联企业需在中国缴付的税费;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经营方面的其它优势如转让定价和现金流的安排等。

而与此同时,离岸法域也纷纷修订其法律以回应中国企业的离岸注册热潮,比如,BVI政府为吸引中国投资者,允许他们注册中文的公司名称。

随着离岸交易的热潮一路高涨,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正如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 Greg Knowles 所概括的那样:“多年来,我们看到离岸控股公司的相关交易额越来越大,结构也越变越复杂,特别是这些公司现正寻求在美国或其它地区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或正成为兼并收购交易的对象。”

汇嘉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黄敏筠回顾了早年以国际私募资本投资、金融和公司事务为主导的市场,指出:“随着私募基金近年来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我们看到更多的离岸平行基金也雨后春笋般地设立起来。”

聚光灯投向离岸公司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外国私募基金和风险资本在华投资过程中,离岸公司架构盛行一时。具体而言,一个比较典型的离岸架构为:离岸公司的创办者先在BVI或开曼群岛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继而通过该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或持有创办者之前在中国经营的实体业务。

该模式被称为“返程”投资,后沦为中国政府重拳打击的对象。2006年8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对“返程”投资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境内主体以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目标公司时,应报商务部审批。对此,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在其2008年的一份分析报告中指出,“若想取得该等审批,虽说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却也是绝非易事。”

但是,除却对“返程”投资的态度趋于强硬之外,其实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大体上对其他离岸交易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香港执行合伙人司马瑞(Lawrence Sussman)在该所2009年的一份简讯中说:“历史上,中国税务机关一般都比较尊重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少有根据交易的实质内容而否定其法律形式的情形。但如今,前一种做法真的已经成为历史了。”

2008年至2009年间,美国、英国和欧盟均加强了对避税行为的审查,中国监管机关更是把关注焦点转向了离岸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正如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的税务合伙人 Matt Hodkin 所说:“中国有关部门的眼睛现在正紧盯着离岸法域及其在相关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离岸交易成为聚焦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离岸交易中的非法避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和G20都扬言要制裁离岸法域,除非他们同意公开必要的信息;二则是因为中国税务部门的态度,在他们看来,本来应该由他们征收的税款会通过离岸交易这种方式转移给离岸法域。”

这一转变带来的直接结果令人不寒而栗,尤其是对于那些专门进行此种离岸交易的位于热带的岛国 — 中国对外商投资以及税法的修订陆续出台,这些修订几乎扼杀了使用该等离岸架构的交易。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加州帕罗奥多办公室致力于中国战略融资事务的合伙人 Fred Greguras 指出:“因为政府设置障碍让离岸公司的设立变得困难重重,以及中国的投资退出机制的局限,导致采取离岸架构的交易数量急遽减少。”

中国税法念响“紧箍咒”

最近让离岸投资者焦虑不已的规则莫过于2009年12月11日颁发的“国税函698号”。根据该函的规定,外国企业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外国企业通过转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方式转让中国境内附属公司的股权时,就构成了“间接转让”。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是设立在低税收法域的,则转让方必须向该境外公司持股的中国附属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情况。

位于大开曼岛的 Stuarts Walker Hersant 律所的法律顾问 Jane Wareham 评价说:“该函已清楚无误地昭示了国税总局的动机,即该局将矛头指向了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东权益的离岸交易。这意味着相关的控股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临着新的挑战。”

Jane Wareham 法律顾问 Legal consultant Stuarts Walker Hersant

“国税函698号”犹如一颗石子,在法律界之外亦激起了层层涟漪。China Strategic Development Partners 作为在上海的一家协助外企投资业务的顾问公司,其创办人 Richard Brubaker 最近形容该函为:“一个可能随时引爆的定时炸弹 — 中国政府将有可能对那些通过离岸架构在华投资设立企业的所有交易进行征税。”

上述态度的急变应当追溯自2009年11月发布的“国税函601号”,该函强调了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对方居民在申请享受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华税律师事务所的税法专家 Matthew McKee 对该函进行了解读,认为根据该601号函,在中国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事实极有可能在认定企业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时不予考虑,如果这类公司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也几乎不承担或仅承担较少风险,则将被排除在“受益所有人”范畴之外。

Marc Yates 合伙人 Partner Ogier

即便如此,在很多律师看来,中国“狙击”离岸架构的行动并不令人意外,也不难解释 — 其不过是想在税法上与其它大国(如英国)的步调保持一致。正如 Matt Hodkin 分析所说:“中国正在全力追赶国际标准 — 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对于欧盟来说都是相当的新潮,德国也是两年前才采用这一观念的。”

离岸交易 汇成华友

本文挑选了一些最近在主要离岸管辖区进行的与中国相关的交易,列举如下:

英属维京群岛(BVI)

Maples and Calder 作为恒大地产的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就其最近进行的56.5亿港元(7.29亿美元)的全球发行提供了法律咨询。该所也曾是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在Nasdaq 上市发售2.48亿美元的开曼法律顾问,并为其发动多个对中国的对冲基金提供法律意见。

作为旭光资源有限公司的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法律顾问,就其根据美国证券法项下的144A规则进行2.5亿美元高收益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法律咨询。

开曼群岛

毅柏律所作为民安(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开曼公司)的法律顾问。民安的主要股东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经由法院裁定通过其进行非国营化的计划,毅柏律所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该所还代理 Meadville Holdings,就其拟与 TTM 科技公司设立世界第三大电路板制造商的合并经营计划提供咨询。

汇嘉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在国际煤机集团在香港进行25.4亿港元(3.27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中担任开曼法律顾问。该公司于201023日以每股4.88港元的价格出售5.2亿股份,占其总发行股本的40%2009年,该所为金沙中国,美国赌场运营商 Las Vegas Sands Corporation 的澳门控股子公司,在香港25亿美元的上市发行中担任开曼法律顾问。

塞浦路斯

Andreas Neocleous & Co 就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8,000万欧元(1.088亿美元)的水泥厂提供了咨询。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

2009年,Galadari & Associates 设立中国事务部并聘用了中国律师。该中国事务部的首席顾问 Su Kiang Lau 介绍说该所自2007年起就协助中国的银行在 DIFC 这一在岸离岸混合的管辖区设立公司。

该所为 Saffar Capital 和第一东方投资集团进行的有关中国的投资提供法律咨询。中国投资业已形成以基建、能源和资源为主的投资导向。据 Lau 介绍,他们也看到中国以及海湾合作组织成员国向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注入主权财富基金。

Cramer-Salamian 从事对华境内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架构。该所在DIFC的主管合伙人 Yann Mrazek 说:“架构很直接。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对该等企业进行实质内容上的充实,如指定董事就任当地,以及在阿联酋进行企业管理,从而确保能够适用与华双边避税协定。”

美国达瑞律师事务所协助美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架构或离岸架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合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

爱尔兰共和国

A & L Goodbody 为工商银行飞机租赁和中国飞机租赁(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事务上的法律咨询服务。该所还就 Chemical Inspection & Regulation Service 在德罗厄达设立总部提供咨询。

Matheson Ormsby Prentice 为高盛首个对华A股进行投资的爱尔兰基金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请向在华的定额合格机构投资人开放爱尔兰基金。

毛里求斯

乌蒂姆商会就多种对华投资基金提供了咨询。

新加坡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代表雅诗阁中国基金管理(Ascott China Fund)1,430万美元的价格100%收购 Ascott Holding China 的子公司 (Central BVI)Ascott Holding ChinaCentral BVI 均为凯德置地的间接控股公司。

离岸的,上岸了

中国加强对离岸交易审查的大背景是:寄希望于对离岸法域服务的需求将持续高涨,离岸法域对中国的渗入和影响也不断加强。一些主要的离岸律所,尤其是毅柏律師事務所、康德明律师事务所、衡力斯律师事务所以及汇嘉开曼群岛律师等律所在中国均立足已久。

随着这些律所开始在亚洲开拓自己的业务,他们发现自己也开始直接同中国律所打交道。过去这样,现在亦然。据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主管合伙人 Michael Gagie 介绍,一些非常大的交易是直接从中国律所介绍而来的,而不再是通过国际律所的香港代表处,并且这类案源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英属泽西岛的顶尖律所 Ogier 计划于今年5月在其香港办公室开拓英属根西岛和英属泽西岛的业务。去年10月,由泽西岛金融行业和政府为打造泽西岛为金融中心而合办的金融咨询公司 — 泽西岛国际金融中心(Jersey Finance)— 在香港开张;而根西金融中心(Guernsey Finance)自2008年起就打入了上海市场。

英属加勒比海诸岛国也纷纷将目光投向东方。开曼金融中心(Cayman Finance),一家公私合营性质的风险基金,将计划于今年年底在中国开业。此外,BVI 政府也开始考虑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所需的成本和将带来的效益。 Ogier 自2006年起设立的香港办公室已经开展有关BVI和开曼群岛法律的咨询业务。

另一方面,离岸法域也与中国政府和官员积极开展交流。今年1月,泽西岛国际金融中心组织本岛的金融行业代表团访问香港和上海。2009年4月,英属根西岛代表团访问中国,与一批官员进行了会晤,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谢多。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对离岸法域及离岸架构并非一概敌视。中国曾反对经合组织开立不合作的“避税天堂”的清单。就此,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法国总统尼古拉斯·萨科奇在2009年4月伦敦召开的G20国会议上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有猜测,作为非经合组织成员的中国,担心香港和澳门也被列入由经合组织财政委员会管理的灰名单上。)

向辉华 律师 汇嘉开曼群岛 律师事务所 Fraser Hern Associate Walkers

中国高级官员在原则上对离岸税务架构给予绿灯放行。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在伦敦举行的中国和BVI政府有关《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IEA)签署仪式上说,中国政府承认 BVI政府作为国际社会中拥有良好声誉的建设性和合作性伙伴地位。

TIEA 为中国主管机关在调查逃税行为时有效获取 BVI 公司的股东信息提供了渠道。在这一点上,钱冠林补充道:“BVI 政府在执行信息透明化和信息开放工作上秉承国际标准,表现出色,这也加强了其作为富有责任的综合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中国政府预期还将在今年的晚些时候与开曼群岛政府签署相同性质的文件。

此外,也有律师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在非正式场合表示,其并不会武断或滥用“国税698号函”。 Wareham 指出,如果纳税人能够为控股公司的成立提供合理的商业理由,则不会受制于该函关于缴税的规定。

未来,路在何方?

律师界认为两个最近发生的案例显示了未来中国有关离岸架构和交易政策的走向。在2008年的“重庆案例”中,某新加坡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转让给买方。而该新加坡控股公司实则为持有中国境内子公司的特殊目的公司。重庆市税务机关遂不理会该新加坡控股公司的存在,而是将该股权转让认定为新加坡母公司对其中国子公司的直接转让,其取得的股权转让受益实质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而向该母公司征收了10%的企业所得税。

另一个典型案例称为“新疆案例”。2008年12月,一家设于巴巴多斯岛的公司出售了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并取得股权转让资本收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机关最终认定巴巴多斯公司不能享受中巴两国税收协定中有关对资本收益免税的规定,而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相应的税款。该决定的理由是基于认定巴巴多斯公司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巴巴多斯的居民企业,而且该交易缺乏商业理由并涉嫌对两国税收协定的滥用。此案的最终决定系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

上述两个案例再次重申了重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这两个新原则,而该等原则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就得以体现(国税698号函的生效日期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Ogier 香港办公室的主管 Marc Yates 认为:“离岸交易的经济实质内容正成为中国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这就需要在设计那些交易的架构时注入更多的实体内容。”

而什么是实体内容则取决于每个具体的交易。 Yates 进一步补充:“对于大型的跨国交易,政府投资者和投行都很感兴趣,他们往往会审视该交易的架构,关注其商业价值是否与其架构相符。”

而另一个被大家持续关注的问题则是如何在争议发生时、清算程序中或者根据海外法院作出的判决收回位于中国的资产。“在之前发生的争议中,可以说有部分案件进行得比较成功。”

部分律师提出,这不过是中国对外国法院管辖权给予承认的重大转变的开始。汇嘉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律师向辉华 (Fraser Hern) 认为:“中国法院承认由注册所在地法院指定的人员。但通常该承认过程较为缓慢,且十分不易,以至于另外一方可能仍然有时间将资产转移出去。”

“根据地”要慎选!

离岸法域的扩张以及在岸法域在抵消离岸法域优势方面一直在努力,这促进了相关法律、金融和管理制度和体系的发展。来自美国和欧盟等的国际压力迫使离岸法域实行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统一的合规及披露规则,从而缩小离岸法域因规则不同而产生的竞争优势。Ogier 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 Nicholas Plowman 指出:“从立法和法规角度来看,不同的离岸法域可能会形成统一规则,但是从投资者的市场目的上来看,各个法域却是各不相同的。”

Peter Niven 总裁 根西岛金融公司 Chief executive Guernsey Finance

随着中国和世界范围内的规则的改变,中国投资者也将努力找寻合适的法域。很多受到本国政府支持的律所都在积极竞争,扩张其在中国的业务领域。下文列举的主要低税法域,无论是离岸法域或是在岸法域,都在致力于吸引中国客户。

BVI是一个主要致力于公司和兼并目的的法域。位于罗德城的 Forbes Hare 事务所的律师 Ken Okumura 指出:“BVI 是继香港之后,外国在华非金融直接投资的第二大来源国(地区)。2007和2008两年来自 BVI 的投资大约有160亿美元。”

有律师指出, BVI 公司注册简单、容易维持且费用低廉。该地区提供的公司设立程序注册费用低、无需监管机构批准、亦无需在BVI开设账户或持有一定的资本、且在申请当天就能设立成功。

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是 BVI 的两大主要收入来源。BVI 为在此地注册的享受零税率的公司提供了井然有序的法律环境。一家不多于5万股本的一般性公司,其政府注册和年费仅需350美元。随着2003年《国际商事公司法(修订)》 的出台,公司名称准许使用中文。

2009年9月,东加勒比商事法庭在 BVI 设立。2009年12月,在 BVI 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开曼群岛以投资基金为主,而且其同时也提供与 BVI 相似的优惠条件。开曼群岛与中国相关的里程碑交易当属2005年百度的上市,其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控股公司来持有在中国的经营性实体企业。 Wareham 认为:“该模式为国际投资人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投资渠道,即在一个法律完善、制度健全以及税务优惠的法域内设立公司来运营其在中国的资产。”

开曼群岛也希望提升其本国的商事法庭的声望。11月,开曼群岛在大法庭之下开设了金融服务分庭,并任命了三名法官,分别是前英国高等法院法官 Peter Cresswell 爵士, 迈普达律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及诉讼主管 Andrew Jones 御用大律师, 以及汇嘉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及诉讼主管 Angus Foster。

英属根西岛 — 一个积极适应中国企业需求的法域,尤其在私募基金和财富管理领域。2008年 Mike Torode 首席部长率领代表团到中国访问,同年稍后,上海副市长屠光绍对其进行了回访。

英属根西岛和英属泽西岛均为英国皇家在英吉利海峡的自治属地,靠近法国,统称为海峡群岛,但既不属于英国也不属于欧盟的一部分。

根西岛强调其仍有较长一段路要走。根西岛金融公司总裁 Peter Niven 说,“我们在与中国市场建立联系后就立刻开设代表处。仅靠来往访问是远远不够的 — 你可不能指望在一次拜访后的六个月还有人能记得你。”

2010年1月,根西岛的邻居泽西岛,首家在该岛国注册的公司提出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申请。2009年5月,泽西岛金融公司在香港开设代表处,旨在推动泽西岛的金融服务行业在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对此,泽西岛金融公司总裁 Geoff Cook 解释道:“在当地设立代表处是对我们在该地区业务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补充。”

百慕大,以保险业著称;马恩岛,则以 IPO 和上市为主,两者均被中国投资者视为重要的离岸法域。2009年12月,中国按照经合组织的模式和百慕大签署了首个TIEA。巴哈马金融服务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 Wendy Warren 认为:“该 TIEA 的签署可视为是中国将百慕大当作其在美洲进行商业活动的一个重要据点的确认。”

与此同时,塞舌尔也陆续在香港和中国推介其国际商业公司和特殊许可公司两种离岸公司组织形式。塞舌尔首都维多利亚的 Pardiwalla Twomey Lablache 事务所的合伙人 Conrad Lablache 认为:“免税的国际商业公司可被用于合法避税架构和保护资产。一些中国投资者采用了特殊许可公司模式,由特殊许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在与塞舌尔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经营性实体子公司,以达到避税的优惠待遇。”

Matt Hodkin 合伙人 诺顿•罗氏 律师事务所 Partner Norton Rose

此外,安圭拉岛、巴巴多斯、库克群岛以及瓦努阿图共和国作为离岸法域中的“小字辈”,也努力跻身于吸引中国投资的队伍里来。巴拿马律师同样想加入到这支大部队中。巴拿马市的 Garrido & Garrido 事务所 Jose Antonio Boozzo 认为:“虽然巴拿马政府目前正在积极推动与中国的往来,但要真正见到一定的效果,我们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替代之选:在岸法域

离岸法域面临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竞争,不是来自于其它类似的离岸岛国,而是来自于那些在岸但又具有离岸法域特点的主权国家。

如果中国主管机关对传统的离岸架构进行管制,律所期望投资人转而寻求在岸模式(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作为替代途径?在2009年6月的一份分析报告中,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 Todd Bissett 预估,将会有相当大一部分的交易被设计为在岸人民币投资模式。

一些律师预测,传统法域如英国的角色将重新变得重要。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的 Hodkin 评价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一般都不建议采取离岸模式进行交易,顾虑到其可能过于招摇,也可能招致无谓的困难。对于中英企业之间的交易,我会将税务架构设在英国。如果采取离岸模式,则无异于横插一脚,只会对交易有害无益。”

其它一些欧洲国家也将接手一些中国离岸业务。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税务合伙人 Brendan Kelly ) 说:“在岸法域诸如瑞士和卢森堡都将成为中国企业感兴趣的选择对象。”

很多中国企业发现,新加坡也可以作为一个成立特殊目的控股公司的不错的替代之选,特别是涉及到国际贸易和投资。新加坡税法对大多数情形下的资本所得并未要求进行征税。

新加坡律师指出,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要比对待传统的 BVI 或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要放心得多。如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主管合伙人王为仁评价说:“通过有效的税务规划和架构,中国公司并非必须借助于在 BVI 或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的形式。”

而《国税601号函》则又是一个说服人们避免采用离岸架构的强有力的理由。但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 Gurdeep Randhay 同时也提醒说:“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对用于持有对华投资权益而设立的新加坡控股公司将给予宽容。事实上,新加坡与中国之间的双重避税协定,允许中国税务机关就避税行为适用中国税法予以征税。”

 Camille Paldi 律师 Associate Global Advocates & Legal Consultants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域是爱尔兰共和国,其对贸易利润仅征收低至12.5%的公司税而使其成为跨国公司在此设立欧洲总部的首选。 Arthur Cox 事务所都柏林办公室合伙人 Jonathan Sheehan 就认为,爱尔兰业已成为设立地区性或中间性控股公司的一处热门之地,也成为从离岸法域如开曼群岛或百慕大转移出来的控股公司重新选择公司设立地的替代之选。

2008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与爱尔兰金融服务管理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都柏林的 A & L Goodbody 事务所税法合伙人 Andrew Quinn 认为该《备忘录》的签署意义重大,其表明爱尔兰的基金现在可以正式对中国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从而允许他们向这些基金进行投资。

爱尔兰另一主打领域为航空。一些中国公司已经在爱尔兰建立航空器租赁公司。

都柏林 Matheson Ormsby Prentice 事务所的合伙人 Ken Rush 注意到,爱尔兰的航空主管机关允许注册非本国航空公司经营的飞机,这有助于消除飞机不能注册的风险,能确保飞机在主管机关的有效监管下保持相应标准从而不会对飞机的剩余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有律师称爱尔兰与中国间税务协定中的条款相比其它主要投资来源国和地区与中国达成的投资安排更加优惠。都柏林 ByrneWallace 事务所的合伙人 Enda Newton 认为,使用爱尔兰公司进行对中国企业兼并的情形有显著的增加,其皆出于同中国重新商讨税务优惠协定的结果。

印度洋的毛里求斯共和国已被中国当作是进入非洲地缘政治或经济上的一把钥匙。该国有3万多名毛里求斯华裔,包括说客家话、汉语和粤语,占了总人口的大约2.5%,从而使该岛成为非洲最大的华人聚集区。

毛里求斯以与印度公司的离岸关系最为闻名,而且其还与全球35个国家签订了双重避税协定,其中非洲国家就有13个。该国路易斯港的 Banymandhub Boolell 商会创始人 Urmila Boolell 据此认为,毛里求斯能够为那些打算在非洲伙伴国家投资的中国公司提供适宜的税务架构,特别是在制造、矿产开发以及分销领域尤为明显。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使用毛里求斯离岸实体作为向非洲进军的跳板,其是否能够持续还言之尚早。路易斯港乌蒂姆商会的 Soo Fon Ip Min Wan 就认为,要想进一步推动中国公司和金融投资者使用毛里求斯离岸服务,本地的金融服务经营者需要对后者的需求和问题作出有更加迅捷的反应。

根据中国与毛里求斯双重避税协定的规定,中国就股息征收的所得税税率可从20%优惠至5%;此外,其在特定情况下在中国对资产的处置所得将不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则统一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王为仁 合伙人 黄德森律师事务所 Ong Wei Jin Partner Colin Ng & Partners

然而,毛里求斯的税制并非明显利于中国投资,因此仍招致了批评。一家 BVI 律所 Thorp Alberga 驻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 Richard Thorp 认为,毛里求斯的税制不仅复杂而且昂贵,其要求具备本地董事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的花费倍增。

阿联酋 — 法律结构复杂,包括适用于整个阿联酋的法律、7个酋长国各自的法律、各酋长国内部的各个贸易区和自由区法律、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的多个法域共存的混合模式。

在 DIFC 注册的企业允许100%的外国所有权,企业所得和利润享受零税率,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签订有双重避税协定(包括与中国),对外汇以及资本和利润的汇出没有任何限制,并且主要以美元为结算货币。

迪拜 Global Advocates & Legal Consultants 的律师 Camille Paldi 认为:“中国企业将会更多参与到对阿联酋的投资机会当中来。两者的商业文化相似,而且正像其他亚洲国家一样,“面子”在阿拉伯世界里也同样重要。”

如果G20能够施行其创设一个全球对冲基金监管机构的计划,DIFC 则希望重振其对冲基金领域。“DIFC 的环境尚待被证明是潜在投资的最佳选择,”迪拜的 Galadari & Associates 中国业务部主管 Su Kiang Lau 如是认为。

瑞士律所 Cramer-Salamian 的主管合伙人 Yann Mrazek 注意到阿联酋与他国签订的双重避税协定在阿联酋各酋长国一律适用。据此,根据中国与阿联酋的税收协定,这将在中国税收层面上对中国公司支付给位于阿联酋的控股公司的资金减免征税。根据该协定,在阿联酋注册的企业能够主张就其来自于中国的股息及其利息上所征收的税率降低到7%。

德国 Fichte & Co 律所的 Alex Jacob 认为,即便是 DIFC 在本次全球金融风暴中也未能幸免于难。“但是,DIFC 相较于阿联酋其他地区的优势已显露无疑:其拥有比较完善的清盘和破产法律(而且这些法律目前正在接受实践的检验),可为投资人、债权人和股东提供更大的透明度。”

欧洲岛国塞浦路斯将自己看作是联接中国(以及亚洲其它地区)和东欧及俄罗斯的桥梁。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 Polakis Sarris & Co 律所的律师 Demetra Loizou 说:“塞浦路斯已逐步演变为外国投资人建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法域,这是因为其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

塞浦路斯的律师可能会强调说,塞浦路斯这个地中海岛屿既非离岸法域,也非避税天堂。位于拉纳卡的Harris Kyriakides 合伙人 Michalis Kyriakides 认为:“而另一方面,塞浦路斯具有高效的税收制度,推动企业实施有效的税务规划而非简单的避税。”

没有太多来自政府的帮助,塞浦路斯的律所大体上靠自己稳步推进与中国的联系。位于利马索尔的 Andreas Neocleous & Co 于2009年9月在北京主持了一个研讨会,2010年3月再赴北京举行了一次。该所的外国法律顾问 David Stokes 说:“研讨会反响良好,引起了中国投资者的广泛兴趣,这从研讨会后两个月内我们就从中国收到的大量询问的数量及内容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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