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与股权投资企业

作者: 俞卫锋、黄凯,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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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

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着力于推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推进金融市场化创新。作为其中的举措之一,股权投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内受到了政策鼓励和扶持。

对外投资新政策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和发展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以《总体方案》而言,其中有多项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举措,包括:

  •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 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 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 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 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 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此外,2013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也为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政策创新,其创设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建立了区内与区外、境内与境外的资金流通渠道。

区内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也有望得以简化。但其具体的实施情况尚待进一步观察。

俞卫锋 David Y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俞卫锋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设立和管理新规定

同时,上海自贸区内颁布的诸多新规定也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方面带来了变化,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对外投资提供了较多便利。例如:

  •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意见》)规定,上海自贸区内企业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 统一受理机制:根据《工商总局意见》规定,上海自贸区内企业采取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即由同一窗口受理)”。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商总局意见》还规定,以企业年度报告取代年检制度。

由此可见,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设立和管理方面的便利,其对外投资活动相关的各项政府手续也可望得以简化。

仍存在疑问

尽管一系列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有利政策和规定已经颁布,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之处。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主体应该是什么机构,我们认为目前仍存在疑问。

上海市《市金融办等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而实践当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由上海市工商局办理,由发改委办理备案。

但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规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上市是否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将由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申请和备案监管,目前尚不明确。

黄凯 Kevin Huang 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Llinks Law Offices
黄凯
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反垄断审查中的疑问

类似的问题在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也仍然存在。以反垄断审查为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总体方案》规定上海自贸区应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并未明确赋权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自行行使经营者集中审查权力。

因此上海自贸区内股权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经营者集中申报,尚待进一步澄清。

作者: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凯,通力所律师

(L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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