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电信规定》修改对电商资本市场的影响

作者: 张丹,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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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务院于2022年3月29日以第752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包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称《外资电信规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外资电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并可能对VIE架构企业未来的融资上市造成一定影响。

张丹,安杰律师事务所
张丹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外资电信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是否可以突破现有的限制?

答:修改前的《外资电信规定》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实践中,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已经对于满足条件的外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给予试点放开。修改后的《外资电信规定》增加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是为后续进一步从国家层面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留出空间。

问: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是否有变化?

答:修改后的《外资电信规定》对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再要求具备“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鉴于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仍然要求在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条修改对于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难度不会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后续外资电信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难度将大为降低。

问: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否有变化?

答: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修改后的《外资电信规定》规定,对于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应当先登记注册外资企业主体,再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登记注册外资电信企业不再要求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仅需向工信部提交投资者情况说明书和有关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和确认文件。对于基础电信业务,工信部应当在18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工信部应当在6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前的《外资电信规定》将增值电信业务区分为省内经营业务和跨省经营业务,将经营省内业务的初审权交给省级电信主管部门,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交工信部进行终审。修改后的《外资电信规定》不再区分经营的电信业务是否跨省,一律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由工信部统一予以审批。

问:本次修改对于VIE架构企业未来的融资上市会有哪些影响?

答:香港证券交易所(“港交所”)对于赴港上市企业采取VIE架构的必要性予以严格限制,对于不属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VIE架构。

目前实务中,许多VIE架构企业在赴港上市时,就其采取VIE架构的合理性向港交所解释,其外方投资者无法满足“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如企业由外方投资者直接持股,其将无法申请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本次《外商投资法》修改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难度大为降低,如果后续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如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外资持股比例可以突破限制),且实务中工信部门对于某些外资企业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予以放开审批,可能会对赴港上市的企业采取VIE架构的前述合理性产生影响。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丹

Dong Xiao Zhao Huili AnJie Law Fir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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