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入国际航空仲裁

作者: 杨奕、林陈瑶,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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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在上海共同签署《国际航空仲裁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三方将共享航空专家资源,合作设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全球首个专门解决航空争议的仲裁机构,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协助仲裁院制定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规则,推荐专业化的航空仲裁员,推广国际航空仲裁并开展相关学术研究。

杨奕 Blake Yang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Lawyer Martin Hu & Partners
杨奕
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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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作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这个自2005年起民航运输总周转量就位居世界第二的航空大国,终于将目光投向国际航空仲裁。

两大特点

国际航空仲裁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际航空仲裁多为临时仲裁。现阶段,根据行业惯例,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争议通常适用《国际航协仲裁规则》,由争议一方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申请进行临时仲裁。虽然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上普遍适用,但目前中国法律并未确认在境内进行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因此,当中国公司(通常为产品、服务供应商)与境外公司(通常为外国航空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将面临两难境况:一方面,境外公司通常不信任中国的司法环境,更倾向于在境外起诉或依靠其优势地位说服中国公司在境外进行临时仲裁。即使在境外取得判决与仲裁裁决,境外公司也不熟悉在中国申请执行的程序;另一方面,中国公司往往缺乏国际诉讼或仲裁经验,并担忧境外争议解决的高额成本和律师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常态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中国国际航空业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第二,国际航空仲裁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商业活动牵涉到航空公司、机场、供应商各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航空运输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解决航空运输争议的仲裁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而目前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航空法方向专家较少,很难满足航空业者的需求。

迅速发展

近年来中国航空运输业发展迅速,中国公司卷入的航空运输争议也逐年增加,中国对国际航空运输争议解决机构的需求日益迫切。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其有能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而另外两大合作方(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又能够确保航空领域的技术性与专业性。

三大机构合作可以集合行业资源与专业优势,为国际航空运输争议双方提供较为专业成熟的仲裁服务。

林陈瑶 Chloe Lin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Legal Assistant Martin Hu & Partners
林陈瑶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面临挑战

在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也面临着挑战。

首先,相较于航空仲裁惯用的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的劣势在于程序规则缺乏弹性。比如,许多机构仲裁不允许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在事实调查和证据采纳方面机构仲裁更注重仲裁规则规定而非争议双方约定。因此,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要想改变航空业者已经形成的行业习惯,与临时仲裁竞争,势必要在制定仲裁规则时从行业仲裁和临时仲裁中汲取优势,例如,可以在仲裁员的选择和证据规则等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度。

其次,如何保障仲裁临时措施和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是包括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内所有中国仲裁机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可以借鉴自贸区仲裁院的经验。在自贸区仲裁院的推动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在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法律完善

但同时,应当看到,仲裁相关制度的推进仅靠上海的地方支持是不够的:现阶段,仲裁机构在追加第三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关键问题上缺少实权,也没有法律基础能确保其实现。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必须推动仲裁法的完善与修改,才能保障仲裁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进一步发挥仲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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