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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8月20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上一次《种子法》的修订是在2015年,将植物新品种权(PVR)的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首次在中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修正草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下称“司法解释”)发布后不久公布的,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扩大PVR范围

修正草案扩展了《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下的保护行为。在现行《种子法》下,任何人未经PVR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不得生产、繁殖或销售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修正草案将保护行为扩展到加工、许诺销售、进口和为上述行为之目的而储存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些行为均需获得PVR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

Call-For-Submissions-On-Seed-Law-Amendment修正草案扩大PVR保护范围的规定是基于“司法解释”所透露出的立场,“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将以下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以广告或展陈的方式作出销售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以及种殖繁殖材料的行为。

此外,修正草案也在《种子法》的第二十八条引入了对收获材料的保护。草案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收获材料是从未经许可的繁殖材料获得的,(2)PVR权利人对繁殖材料还没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那么,在对收获材料从事前文提及的保护行为时,必须获得PVR权利人的授权。这一保护规定与1991年签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一致。

建立EDV制度

修正草案建立了EDV制度,规定EDV可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获得保护,但对EDV的商业化行为(即对EDV从事前文提及的PVR保护行为)须获得原始品种的PVR权利人的授权。

EDV指:(1)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2)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及(3)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的品种。

修正草案还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名录和EDV判定指南,按我们理解,前者会列出适用EDV的品种。从草案看,中国EDV制度的建立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建立EDV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激励植物品种创新。中国的种子同质化问题严重,主要粮食作物的遗传基础狭窄,其结果就是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EDV制度的建立正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引入EDV概念后,修正草案也修改了《种子法》的目的,加入了“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为解决这些问题,修订草案还可以更进一步,纳入以下建议:

    • 采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做法,说明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差异的品种亦受到保护,即,对这些品种实施保护行为时必须获得PVR权利人的许可;以及
    • 在衡量PVR的特异性入选标准时,建立一个全面的最低差异性评审体系,即,采取足够广泛的方法来评定不同品种之间的最低差异性。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修正草案提高了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现行《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先按一般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赔确定数额的三倍,修正草案改成了五倍。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PVR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给予的法定最高赔偿额也从3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更高的侵权成本能更有效地威慑侵权利为,为育种公司营造更好的环境。

但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不知情抗辩条款。即使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是未经许可的,但如果被诉侵权人能证明这些材料具有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修正草案加强了对检验检疫的管理。比如,修正草案规定,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罚款,和(或)撤销其种子生产和经营执照。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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