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破产条例》下的主要利益中心概念

作者: Nick Tsilimidos ,L. Papaphilippou & Co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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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破产程序条例》(欧盟理事会第1346/2000号条例)旨在为欧盟建立统一的破产程序框架。《条例》使具有跨国元素的破产程序变得可操作。其目的在于防止面临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挑选破产制度惩罚性较小、更利于自身具体情况的法域。《条例》对(丹麦以外的)欧盟所有成员国直接生效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破产程序,及大多数法人实体和自然人。

Nick Tsilimidos L. Papaphilippou & Co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塞浦路斯 Advocate L. Papaphilippou & Co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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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精确定位可启动主破产程序的欧盟管辖权,以及相应的破产法的适用。对于这个棘手问题,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 COMI )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概念。COMI位于欧盟的债务人只要牵涉到适用的破产程序,即受《条例》的约束。

债务人转换COMI以及相应地选择司法管辖区进行破产清算,其理由多种多样。退出破产保护的期间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可能大大地短于在另一个成员国,因而对个人债务人具有吸引力。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确定一套适用于破产债务人的规则也很重要,因为只有主破产程序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一国境内的从属破产程序只能覆盖位于启动该从属程序的欧盟成员国的资产。债权人可以清楚地看出自己受债务人的COMI所在成员国法律的约束。

《条例》没有对COMI作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只提供概念的组件。如《条例》序言第13段条件性地指明:COMI指债务人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日常管理,并能够被第三方确定的地点。

定义的缺乏导致了欧盟法院和欧盟各成员国法院在确定COMI或将其转换至不同的法域问题上产生大量分歧。首要原则是实质性的:必须通过战略、运营和财务等管理事务在某地进行的合理持久程度来确定债务人的COMI。

对于个人债务人,COMI都会转向债务人从事职业和惯常居住的地方。对于法人实体,《条例》第3条规定,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注册办公地点应当被推定为COMI。而相反证据需要对应于法人实体对自身利益进行日常管理并能够被债权人、雇员和客户等第三方确定的地点。

如果法人实体寻求推翻以注册办公地为司法管辖区的推定,就必须证明相关的可变因素是客观的并且是可确定的,足以支持实际存在的情形不同于注册办公地所反映的情形,从而满足可确定性和透明度要求。

至于哪些可变因素被认为能够转换COMI,从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揭示的情况来看,已经有所提示但并不详尽。这些可变因素与塞浦路斯税务当局在解释企业税务居民时采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标准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尤其是,公司的COMI可以从其注册办公地转移至以下地方/位置:1)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2)公司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准据法所在地;3)监管机构所在地;4)董事会会议举行地;5)公司账目的编制及审核地;6)客户、供应商及贷款债权人所在地;7)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形象和品牌等部门的工作地;8)公司首席执行官花费大多数时间的工作地;9)大多数雇员及其雇佣合同的准据法所在地;10)贸易业务的企业税缴纳地;11)有效银行帐户的持有及营运地;12)公司总部及主要营业地址所在地。

债务人COMI的确定,以及特定欧盟成员国法院是否会接受对破产程序的管辖权,都在提起启动破产程序申请时决定,并取决于相关的欧盟成员国法院。

由于COMI转换可被视为欧盟自由决定权的一种体现,为了打击操纵COMI的企图,对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之前的经营历史可能会有一次回顾性审查。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即使不是彻头彻尾的,也应当是详细的。

欧盟成员国的税务机构对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的承认不会自动确立COMI在该欧盟成员国的存续。由于《条例》没有对集团公司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COMI的可变因素似应单独地、个别地适用于子公司,而不论该子公司的全面管理和运营表面上是否由COMI位于子公司以外地点的母公司主导。

由于尚未见到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塞浦路斯法院基于《条例》发起诉讼,也就无从通过相关判例报告解读COMI,所以还不能有任何把握地说,塞浦路斯法院会对《条例》进行广义的解释,并导致经营管理所在地并不位于/居住于塞浦路斯境内的企业的破产程序被(塞浦路斯)接受。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一些因素的重要性会得到相当多的考虑,比如债权人确定可以追索资产的地点,以及具有持久性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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