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版外资审查法案(二)

作者: 杨玉华,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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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笔者介绍了英国版外资审查法案《国家安全与投资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Bill)下需要强制申报的行业,本篇介绍可能触发申报的交易类型、审查部门、审查时间及结果。

杨玉华, Yang Yuhua,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杨玉华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可能触发申报的交易类型

投资者对被收购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1) 其持有的股权或投票权超过15%、25%、 50%或75%时;

(2) 其持有的投票权能够使其通过或阻止公司重大决议(如拥有有效否决权的持股比例);

(3) 其能够对公司政策施加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影响。

投资者对被收购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当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行为可获得控制权的资产属于以下几类时,监管部门也可能将该等投资行为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畴:

(1) 土地;

(2) 可移动有形资产;

(3) 知识产权、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信息或科技,具体包括以下: 商业秘密、数据库、源代码、算法、公式、设计、规划、绘制及其具体参数和软件。

监管部门将考虑投资人是否将获得比收购前更广程度的使用权或决定使用、开发、改造、丢弃或毁灭该等资产的权利。

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是: 英国监管当局的审查权力将不局限于仅针对英国公司和资产的投资,而可能拓展到投资虽针对非英国公司,但该公司在英国开展业务活动或向英国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非英国资产或知识产权被应用于与英国有关的业务活动或向英国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落入17个敏感行业之中的外国交易,只有在通过英国关联度的严格测试情况下,才需要遵守强制申报义务,但该种测试的具体界定还需英国监管当局进一步出台规定予以明悉。

审查部门

不同于此前政府白皮书中公布的改革建议,本法案将审查权力从现有制度下的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UK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完全独立出来, 转由商业、能源及工业策略部(BEIS)负责。

BEIS内新设了一个百人规模的投资安全审查部门 (Investment Security Unit)。日后这个部门将成为面向交易方受理申报、提供指引的直接负责部门。

当然,英国现行竞争法监管下的反垄断申报以及经扩大调整的基于“公共利益”的审查并未被废除,仍由竞争和市场管理局进行监管和审查。

审查时间及结果

申报提交后,监管部门将有30个工作日以决定是否签发“召见”通知,如是,将再有30-7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以决定是否放行或附加任何放行的先决条件等措施,或者被否决。如交易情况复杂,审查期可被延长。

对于BEIS的审查决定,根据英国的司法复核原则,可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的司法审查将仅限于行政决定做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会对行政决定做出所基于的政策考量等进行二次实质评判。

无疑,本法案将对中资涉英投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最为迫切的是对交易可行性的审慎评估、交割前提条件的设置、交易进程的现实预期和时间表的合理安排均至关重要。

根据英国政府公布的影响评估,预计新制度将导致每年会有1000 – 1830笔申报交易。这是一个令人乍舌的数字,毕竟自2003年英国实行外资审查制度以来,截至目前也只有十余笔交易以国家安全为由受到审查。BEIS下设部门的审查容量、实际耗时及效率均有待实务检验。

英国政府阐释,审查仅基于国家安全考量,而非经济民族主义,审查应迅速且适当,尽可能降低对交易效率的干扰和投资人对英国投资环境恶化的顾虑。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玉华

王利民 孔焕志 通力律师事务所 境外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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