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机制探讨

作者: 徐邦炜、刘文鹏,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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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实务中,如仲裁裁决存在法定错误情形,债权人和代表债务人之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仲裁法及破产法下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机制的具体适用不乏争议。

Xu Bangwei
徐邦炜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实践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若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仲裁裁决撤销案件应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有观点认为,虽然破产案件以集中管辖为原则,但也需与前述仲裁专属管辖作必要协调。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五十九条即规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并非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笔者注意到,在[2019]粤民辖终324号案中,终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持此种立场,认为针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还指出,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涉民事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虽属原则,但未排除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等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适用。

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实践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被认为是界定破产衍生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观点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适用特殊程序的民事诉讼,在文义层面属“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认为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笔者同样注意到,在[2020]黔民辖终15号案中,终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持此立场,认为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还指出:破产法关于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对于仲裁法相关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优先适用。

《仲裁法》与《破产法解释三》下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机制之协调

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不尽一致。出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清晰指引的考虑,笔者认为,现行《仲裁法》与《破产法解释三》下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机制可进行如下协调:

Liu Wenpeng 刘文鹏
刘文鹏
律师助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一方面,《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解决的是管理人在确认债权过程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问题,体现了对破产程序中撤销仲裁裁决事项的特别安排,故管理人在确认破产债权过程中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宜向受理破产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同时,考虑到仲裁司法监督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破产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如受理破产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确实不便对此行使管辖权的,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另一方面,对于部分当事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并非是由管理人因确认申报债权之需要所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因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审理针对该仲裁机构的撤裁案件更有经验,故依据《仲裁法》由其管辖可能更为适合。进一步言之,如此操作可以尽量实现案件的高效审理及标准的统一,将更利于维护仲裁制度独立、专业的价值。故笔者认为,当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所据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事由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这个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更为合适。

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就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尚不明确之处。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关注《仲裁法》与《破产法解释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管辖及相关机制的不同规定,并区分不同情形后再选择适宜的管辖法院提请立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律师助理刘文鹏 xu.bangwei@jingtian.com; liu.wenpeng@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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