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法院对商标侵权人下发禁令

作者: Manisha Singh 和 Dhruv Tandan,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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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 Havells India Limited v Azad Singh 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准许原告申请,向被告发出临时禁令,禁止被告 Azad Singh 以任何方式使用属于原告的注册商标“Reo”。

Manisha Singh, 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

Havells 是一家领先的电子消费品公司,经营电缆和电线、电机、风扇、组合开关和家用电器等多种产品。该公司的低压电缆注册商标为“REO/”。Havells另外申请将“REO/”注册为第7、9 和11类商标,用于另一类商品,这个商标也出现在商品的标签上。目前申请正在审查当中。“REO”标识与原告的品牌名称联系紧密。

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和带有迷惑性质的相似的商标——“Reo-LT/”和“ReoLT”,后者风格与原告产品标签上出现的商标风格相似。Havells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还提交了第9类商标注册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完全包含了其“Reo”商标,被告只是在商标中添加了后缀“LT”,即“低压”英文单词的缩写。原告在描述其相关产品时也使用了这个词,因此这个词是描述性的。原告还主张被告的产品是假冒产品,在公开市场上无法买到,这些产品的销售方式具有欺骗性,给人造成被告与原告有关联的印象。

法院使用三步检验法来确定消费者是否可能受到欺骗,进而得出被告存在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结论。申请人必须证明三个基本要件,即: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或有迷惑性的相似;两个商标是否用于相同的商品;以及商品是否在相同的贸易渠道中销售或分销。

Dhruv Tandan
Dhruv Tandan
律师
LexOrbis

本案的事实属于这一检验法的范围,因为被告的商标与原告商标有迷惑性的相似,用于相同的商品,并通过相同的贸易渠道销售。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的在先使用是最常见的被告抗辩理由。1999年《商标法》第34条规定,商标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所有人或先前所有人在申请人使用注册商标前就已持续使用该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不得干涉或限制该人的使用。。在本案中,原告声称自2012年以来一直在广泛、持续地使用”Reo”商标。被告律师因没有收到当事人的指令而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在对两组商标进行对比后,法院认定,被告的商标是对原告商标的模仿。法院采纳了Havells的主张,因为被告歪曲事实、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可能性非常明显。法院还认为,被告在”REO”后面添加了表示低压电缆的描述性缩写“LT”,并不能将被告的商标与Havells的商标区分开来。这种微小的差异无法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禁令救济的必要性。法院认为,在经过“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原则的分析后,天平倾向原告,因为被告未能就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提出任何证据。如果不禁止被告使用相关商标,将会给 Havells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院批准了原告的申请,并下令禁止被告使用“Reo-LT”商标和商号或其他与Havells的“Reo”商标相似、具有迷惑性的商标。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指定一名地方专员扣押带有违规商标的商品。原告主张,若不如此,被告将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商品,随后否认与这些商品有任何关联。本案表明,非法使用商标的行为一直存在,任何商标都不能幸免。商标所有人必须对滥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持警惕,并迅速采取行动保护其宝贵资产。商标所有人还要做好准备,被告可能不会配合他们的行动。

Manisha Singh是LexOrbis 合伙人, Dhruv Tandan 是该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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