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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律体系意味着中美商业秘密诉讼的增多,但什么方法是保护商业秘密所需要的呢?来自Seth Gerber、朱韶斌和唐雯的观点

20年前,美国国会批准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永久的正常贸易关系,希望开放中国市场会促进美国经济繁荣。在2019年,美国对其所认为的不公平贸易做出了回应,对价值36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收关税。如今第一阶段的中美贸易协议已经公布,解决了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双方应该会集中精力持续改善国际法律体系以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往往是公司最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形式。 商业秘密包括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例如客户名单、制造方法、配方、样机、设计或代码;这些信息受到合理措施保护使之处于保密的状态,并获得独立的经济价值;但是该信息是无法通过可以从披露或使用该信息中获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经以适当的方式轻易地获得的。

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是由不同的州法院的判决意见演进而来的。到1979年的时候,各州法院的判决被整理成册为《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该法现在已被美国49个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采纳。一些基于加州UTSA的商业秘密诉讼是对总部设在中国的公司提起的。例如,在加州开发的商业秘密遭到了盗窃,前任高管从加州移居中国、成立一家竞争企业、并在该公司运营后的一年内宣布开始销售包含该商业秘密的类似产品。

在1996年,美国国会颁布《经济间谍法》(EEA),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该法案允许联邦检察官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提起刑事指控。根据该法案的域外条款,如果犯罪者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或是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组织、又或者犯罪的帮助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则该刑事法案对域外发生的商业秘密盗窃行为同样具有效力。

由于EEA的管辖权限制,美国的执法部门通常不会收到美国公司提交的针对完全发生在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盗用行为的投诉。但近年来这一情形有所改变,美国司法部(DOJ)越来越多地针对外国军事官员提起高调控诉,起诉所认为的代表外资企业而盗用商业秘密的外国个人和企业。例如,在2018年,美国司法部宣布对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一家台湾公司以及三位个人提起诉讼,指控他们涉嫌为了一家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利益,合谋盗窃了美国半导体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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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h Gerber和朱韶斌分别是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和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唐雯为该所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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