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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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SAT tightens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high-income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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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于2011415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于20105月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又一新举措。

财产转让所得

《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和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加强监管:

  • 将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均纳入到重点征管的范围;
  • 在房产转让所得方面,强调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配合,严格征税。
  • 在其他形式的财产转让所得方面,要求加强对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股息和红利所得

在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方面,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税务机关将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 涉及金额较大的,将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 对于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

生产经营所得

就生产经营所得,《通知》要求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

  • 特别明确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税务机关对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将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 对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将重点关注、加强征管;
  • 税务机关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将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 对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的征管将得到完善。特别是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对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将得到强化。

通知中也对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提出了要求。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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