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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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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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于2011年9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14号)。《通知》是《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 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设定了清理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要求变更或依法注销,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报告清理规范
    情况。
  • 摸清核实“家底”,建立境外产权报告制度。《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通知》还进一步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国资委。
  • 清理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区别情况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1)2011年7月1日前经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及合同、协议的约定实施,但后续工作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2)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经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 完善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的经济行为应作评估或估值时,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估值:(1)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确认的专业资质;(2)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此外,《通知》还重申了评估或估值情况应按《境外产权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自2012年开始,每年监督检查各级子企业执行《境外产权办法》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同时,国资委每年将不定期抽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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