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品牌之争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0
43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在最近的 Marico 有限公司诉 Agro 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原告 Marico 公司状告被告Agro公司,指控被告在其食用油产品上使用 Low Absorb 的标识 (译者注:意为 “低吸收” ),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Losorb 和 Lo- Sorb (译者注:英文 “低吸收” 的谐音)。

在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时,德里高等法院审理此案的独任法官最终驳回了原告关于向被告发出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淡化的禁令的请求。不仅如此,法官还解除了之前就原告的 Saffola 商标而向被告发出的单方面临时禁令。法官认为,被告 Agro 公司使用商标 Low Absorb 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 Losorb 和 Lo-Sorb 的侵犯,因而被告不存在假冒行为,因此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行为申请进行补救的诉因。

Manisha Singh Nair, Lex Orbis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律师事务所

案情

以下为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 Marico 公司的商标 Losorb 和 Lo-Sorb 按照印度 《1999年商标法》项下第29类别获得注册,该产品类别包括油和酥油产品。原告生产的食用油产品中含有一种抑泡剂,可降低食物在煎炒或油炸过程中对油的吸收,原告将这些注册商标与其主要商标 Suffola 一起用于其生产的食用油产品上。同样,在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葵花籽油中也含有与原告产品类似的抑泡剂,而且被告产品使用的主要商标 Sundrop 旁还伴有 “Low Absorb” 的字样。

原告称,被告使用 “Low Absorb” 的标记构成对其注册商标 Losorb 和 Lo-Sorb 的侵犯,并且,被告的这种使用足以导致被告产品对原告产品的假冒。依据 Cadila Healthcare Ltd 诉 Gujarat Co-operative Milk Marketing Federation & Others 一案的判决理由,法院拒绝向本案被告发出临时禁令,理由是原告持有异议的被告商品标识并不具备内在的显著性,而仅仅是用来解释被告所销 售食用油质量的描述性术语。值得指 出的是,Low Absorb 不是那种会丧失其原本用于描述事物的 “不寻常的词语组合”,因此该标识并不具备 “内在的显著性”。此外,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该词语组合是从描述商品功能 (特征或种类) 的角度使用的,因而属于《1999年商标法》第9(1)(b)条款的范畴。

针对原告提出的反驳理由——即被告使用的标识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商标,法院指出,该商标的有效性,以及该商标是否已取得显著性的问题,只能在本案的最终裁决中,或者在对该商标的撤销程序中通过认定该商标是否取得显著性或含有其他特殊含义、或者是否是知名商标,予以最终确定。

法院认为,就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提起的临时禁令申请而言,商标 Losorb 和 Lo-Sorb 表面上看属于无效注册商标。法院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在注册上述商标的申请中载明该商标拟议使用,也就是意味着在申请注册之日该商标尚未开始使用,因此也还未取得任何其他特殊含义。法院进一步认定,上述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特征,而且仅仅是描述性表述。

假冒

关于假冒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中使用的商标 Sundrop 非常醒目和突出,而 “Low Absorb Technology” 等标识使用的是较小的且不那么显著的字体。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告商品标签的配色方案是蓝色,而被告商品标签的配色方案是橙色。据此,法院指出,原被告双方的产品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并不一定意味着两者之间会发生混淆的可能,因此,也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产品假冒的可能,换言之,被告是在以一个完全不同的商标销售其产品。

因此,本案完全属于《1999年商标法》第30(2)(a)条款的范畴,因为被告使用标记 Low Absorb 只是对表明商品种类、质量或预期目的的常用英语单词的描述性使用。

法院的释明

在向公众解释法院在区分两商标的考虑因素时,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 当市场上有双方使用两个相同的商标,或者……被告对一描述性词语的使用 可能导致与原告商标相混淆时,则法院有权通过根据双方的商标是否已经开始使用作为判定条件,对双方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对比,使得与该等知识产权纠纷有重要利害关系的相关第三方 (即公众)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欺骗或导致公众对争议双方商品的混淆,以及保证公众的权利不会遭受任何不利的影响……”。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是一所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Lex Orbis logo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电话: +91 11 2371 6565

传真: +91 11 2371 6556

电子信箱: mail@lexorbis.com

www.lexorbi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