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S是否属于增值电信业务?

作者: 邓华,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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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即服务(Software as a Service,简称SaaS)是TMT行业中正在兴起的一种业务类型,逐渐成为风险投资关注的对象。SaaS业务的模式是服务提供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服务提供商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并通过互联网获得软件服务。

邓华 百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邓华
百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SaaS的服务内容,有的是传统的线下定制软件服务的在线化,有的是通过云端为客户提供在线办公软件服务。尽管SaaS业务的具体类型不同,但由于其需要借助互联网实现,是否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值得SaaS提供商以及关注该行业的投资者们注意。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获得ICP证,而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需要进行备案。可见,SaaS业务的提供商是否需要获得ICP证,取决于SaaS业务是否会被归类为“有偿提供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有偿提供信息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但《管理办法》并未具体说明有偿提供信息的业务类型。

根据《电信条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ICP证,同时《电信条例》指出增值电信业务范围需参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也就是说,对于“有偿提供信息”的服务类型应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分类。《电信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与SaaS平台的业务模式较为相近的为第二类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两小类。

首先,SaaS是否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该类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具体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从事该业务需要在线交易许可证(EDI证)。

根据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该类业务现主要指经营类电子商务,同时根据我们向工信部的咨询,现阶段EDI证主要仅针对京东、淘宝等电商业务平台。SaaS不同于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的电商,其是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一般并没有收集和处理双方交易信息的功能,可见SaaS并不属于此种类型。

那么SaaS是否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该类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可见,信息服务主要规范的是信息的提供。但是,SaaS的用户通过SaaS平台获得的是软件服务,用户付费购买的也是软件服务而非信息,故SaaS并不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所指的信息,不属于该类业务。

SaaS的实质在于提供软件服务并收取软件服务的费用,特别是线下软件服务的在线化。根据这种模式,SaaS提供商只是换了一个渠道销售其自身的软件服务,并非是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销售实质上是线下销售的线上延伸,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因此,企业通过自身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不需要ICP证而需要ICP备案。虽然《通知》仅涉及商品而未涵盖服务提供,但我们认为,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己的商品和提供自己的软件服务性质相同,仅需要进行ICP备案。

若提供商通过SaaS来提供信息服务或其他的增值电信服务,则其提供该信息服务或其他增值电信服务的行为将会落入《电信目录》中相应的业务范畴。若其就提供相应增值电信服务收取费用,则需要就此获得ICP证或其他业务许可证照。

作者:百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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