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运营需要注意哪些侵权风险?

作者: 尹健,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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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大爆炸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大众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变。微信文章、抖音短视频等自媒体因成本低、效率高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加工信息的必需品。“流量为王”背景下,通过运营自媒体营销、输出内容也越来越成为企业或个人打造自我品牌、表达个性观点的必选项。作为表达思想或观点的一种便捷途径,自媒体运营中常见的侵权风险主要在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及侵犯他人人格权。

著作权侵权风险

自媒体是网络图片、字体、文章、音视频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典型侵权形式有:

Yin Jian, Tiantai Law Firm
尹健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1)文章。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转载他人文章并擅作修改、擅自在平台中发表他人未公开的作品等行为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提示要点:如需转载,应当联系原作者获取白名单授权。在转载文章时应当为原作者署名并注明“转载”。使用转载文章时未经另行许可不得修改转载文章。

(2)音乐&短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短视频侵权第一案“抖音诉伙拍案”中确立了“不依赖视频时间的长短来判定是否构成作品”的裁判要旨,该案对短视频运营生态产生深远影响。影视作品片段或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擅自截取使用或者在他人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葫芦娃、黑猫警长电影海报案”中指出的“引用行为如果导致被引用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并且不会对被引用作品的原有市场产生替代效果的,构成转换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的裁判要旨,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海报的,通常不构成侵权。

提示要点: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原创素材;如需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做到:不使用未发表作品;标明出处;引用比例适当;不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3)图片&字体。除构成个人学习等“合理使用”情形外,擅自使用从互联网上随意下载的图片、字体,擅自对来源不明的图片进行二次编辑、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林志颖PS案”是笔者所知国内单幅摄影图片侵权判赔额最高的案件(34.5万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并进行二次编辑法律风险巨大。

提示要点:尽量使用自有版权的图片或从商业版权库中购买图片使用;未经许可,不对图片进行二次编辑;图文设计时尽量不使用未开放商用的字体。

人格权侵权风险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也数见不鲜,其中以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更为常见。

(1)肖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风靡一时的“葛优躺”表情包在一阵互联网热潮后,让一众自媒体运营者成为了肖像权侵权纠纷的被告。在葛优起诉的诉讼案件中,一众自媒体运营者付出了经济赔偿的代价。又如“吴奇隆步步惊情剧照案”中,法院也再次重申了“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但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的裁判要旨。

提示要点:尽量避免使用名人肖像,确需使用的,应参照《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即便有著作权的授权也仍需就肖像的使用取得肖像权人同意。

(2)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除外。流量是自媒体运营成功与否的关键,而能否吸引互联网用户的关注则是自媒体运营者的“流量密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索赔额高达数百万的起诉自媒体运营者的诉讼案件,如摩拜起诉“磐石之心”索赔120万,百度起诉“酷玩实验室及粉笔蓝天”索赔1500万等案件。这些案件中都出现了典型的“夸大”“未经核实的信息”“虚构事实”等情形,给自媒体运营者敲响了警钟。

提示要点:杜绝发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字眼的信息以及未经证实的信息;杜绝发布虚构信息;发布的文章或者短视频标题不应过分夸张/夸大;发布信息时应注意核实真伪,并保留核实记录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自媒体运营中存在着诸多知产侵权法律风险,一旦涉案,自媒体运营者除被平台处罚外,还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自媒体运营者应当重视识别与防范法律风险,以更好地运用自媒体助力品牌建设与业务发展。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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