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秘书职业化问题初探

作者: 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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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秘书职业化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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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规划第十二章第(三十六)条“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明确提出,“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由此可见,推进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建设,将成为未来四年内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笔者的供职经历以及对秘书职业的个人思考,将初步探讨如何在中国推进这一进程。

明确仲裁秘书的职业地位和法律地位。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近年来,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快速增长,仲裁已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深受当事人重视的选择。

然而,作为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仲裁秘书虽在事实上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却并未获得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一样独立的职业地位和法律地位。在前者已有相应部门法调整或已明确载入中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情况下,除部分仲裁机构的规则(如北仲2022版规则第一条、贸仲2015版规则第十三条)中有所规定外,仲裁秘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踪迹难寻。

因此,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建设,首先应明确仲裁秘书的职业地位和法律地位,对秘书职业的职业内容、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等作出规定,提供规范基础。具体而言,应尽快将仲裁秘书作为独立的职业分类载入中国《职业分类大典》,并可考虑在新《仲裁法》中增加关于仲裁秘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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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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