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厘清基础设施REITs税务政策

作者: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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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6号公告, 准许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享受财税〔2018〕55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55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下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55号文,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约合470万美元)”等条件。6号公告对这些条件作出如下修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根据55号文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机制取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形式,如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或个人。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期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期满两年的,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或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持有期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合伙人

财税〔2019〕8号文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作出特别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核算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定核算方式后,三年内不能变更。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年股权转让所得未完全抵消55 号文抵扣额(即投资金额的 70%),不足的部分不得结转。

(2)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合伙人在计算其从创投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同时,根据55号文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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