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交所上市之公司的私有化

作者: 朱静文,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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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的公司正呈现私有化的上升趋势。私有化的原因迥异,但一种普遍现象是上市公司的市值远低于其资产净值或业务潜力,并且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很低。因此,该等公司发现很难利用其上市地位筹集资金。由于金融机构乐于提供私有化贷款,控股股东会认为,将其上市公司私有化,在商业上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本文讨论在内地以外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流程。将H股公司私有化的规则大不相同,作者或在随后的文章中加以讨论。

Rossana-Chu,managing-partner,-LC-Lawyers-LLP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

一项私有化由要约人(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出,以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并取消该公司在港交所的上市地位。私有化通常是通过:

1.自愿全面要约;或
2.协议安排来实现的。私有化要约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或证券(附有或不附有现金选择权)。

两种私有化方法均应遵守《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法律。

以自愿全面要约方式私有化

控股股东可以向所有其他股东提出全面要约,以购买其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对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一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取合计占要约收购股份价值之90%的股份,则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强制收购其他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持有的剩余股份,随后上市公司将被退市。对于在海外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应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

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

私有化也可以通过一项协议安排来实现,这是一种法定的公司重组程序。作为要约人的控股股东将要求上市公司向其他股东(计划股东)提出协议安排。

《收购守则》要求,该计划必须由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之无利害关系股份(即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以外的股份)所附表决权的股东至少75%批准,而无论股东是否已在会议上投票,对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数不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所附表决权的10%。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百慕达),还要求该计划必须由亲身出席和投票或委派代表出席和投票的计划股东大比数批准,即俗称的“数人头测试”。作为要约人的控股股东无权对该计划决议进行投票。该计划经计划股东批准后,仍须获得法院的批准。

一旦该计划获得股东和法院的批准,港交所将批准上市公司撤回上市的申请。

两种方式的比较

根据港交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于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共宣布了33项私有化要约(不包括H股公司所发的要约),其中,在2019年宣布的11项私有化已经完成,有关公司被摘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9个月中宣布的22项要约,一项未经私有化而终止,七项已完成,一项正在等待撤回上市,而13项正在进行中。在33项私有化要约中,只有三项是通过自愿全面要约进行的,其余30项则是通过协议安排进行的。

两种私有化方法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尽管作为要约人的控股股东已经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成功与否仍取决于其他股东。

采用自愿全面要约方式的私有化,要求要约股份至少90%的股东接纳要约——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一些股东可能会发现该要约价格没有吸引力,而另一些股东根本就不注意该要约。这就是此种私有化方法吸引力较小的一个原因。

协议安排方式需要计划股东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但未对股东大会限定最低投票数。因此,即使在会议上只有少量投票,但只要满足了绝对多数票通过的要求,该计划仍可能继续进行,因为如果该计划获得股东批准,法院就不大可能表示异议。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管理合伙人朱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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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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