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不得越界

作者: ssenese Obhan、Taarika Pillai和Shubhanshi Pohani,Obhan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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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随意搜索下次度假打高尔夫的去处,就会弹出一条广告,提醒需要买新马球衫了,这证明关键词广告算法魔术真的很准。

Essenese Obhan, Obhan & Associates, 网络广告不得越界
Essenese Obhan
理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网络商城的指数增长导致搜索引擎优化(SEO)成为企业营销计划的标准武器。想要占据搜索结果表单榜首的企业如果无法逐步改进其SEO,或会选择向Google等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这些关键词或短语帮助企业提高广告在特定受众群体内的曝光度。搜索引擎是关键词广告的典型载体,而Google Ads等很多广告服务已在该市场实现盈利。企业可竞标或购买特定词组或短语(包括注册商标),将互联网用户引导至其产品或服务。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其中一个关键词,就会出现广告提示,它们来自为有针对性的广告选择了特定关键词的公司。

不过,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29条,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欺诈性近似的关键词,近乎商标侵权。这种行为还可能造成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联系。它罔顾商标保护本身的目的,即避免削弱商标显著性、商誉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

Taarika Pillai, Obhan & Associates, 网络广告不得越界
Taarika Pillai
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最近,在“MakeMyTrip India Pvt Ltd v Booking.com BV & Ors”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认为,竞争对手将注册商标明确用作关键词构成侵权。法院禁止被告将“MakeMyTrip”用作Google Ads的关键词,无论其中是否有空格。注意到该使用将损害原告的金钱利益和品牌权益,法院指出竞争对手不得利用注册商标来为自己牟取金钱上的好处,并称如果不颁发禁制令,将对原告、原告的商标、品牌权益和业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关于这一问题的一项早期判决是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Consim Info Pvt Ltd v Google India”案的判决。原告声称竞争对手将商标用于广告标题或文字之中时即构成侵权,因为广告主使用Google的“关键词建议工具”来选择关键词,该搜索引擎也犯有帮助和教唆罪。法院认为,将两个通用词连在一起可构成商标,尽管其中任何一个均不可注册,而Google偏袒了受到指控的侵权人,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但是,法院并未发出禁制令,因为Google承诺将禁止相关侵权行为。

Shubhanshi Pohani, Obhan & Associates, 网络广告不得越界
Shubhanshi Pohani
律师
Obhan & Associates

不过,法院后来发出了多份命令,禁止竞争对手竞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属于欺诈性变体的关键词。在“DRS Logistics Pvt Ltd & Ors v Google India Pvt Ltd & Ors”案中,法院认为,将注册商标用作关键词相当于商标侵权,强调《商标法》第29条将与印刷或视觉表现截然不同的口头使用也视为侵权,即使是隐形使用。

法院以赞同的态度援引“People Interactive (I) Pvt Ltd v Gaurav Jerry”案,认为非专有权人隐形使用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占了所有人声誉的便宜。将所有人的商标和域名用于侵权人自己网站的元标签中,可能会将大量互联网流量转向侵权人的网站。法院同意,这盗用了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劫夺了所有人的声誉和商誉。

对多数企业而言,当下绝对必须维持在网络上的存在。现在的营销和广告战略融入了科技的潜力。但是,高尚的诚信商业行为原则即使在网络上也依然不容亵渎。商标法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在关键词广告中的使用,但基本原则之神圣不可侵犯意味着,法院多半会做出不得将侵权商标用作网络广告关键词的裁决。

Essenese Obhan、Taarika Pillai和Shubhanshi Pohani分别为Obhan & Associates的管理合伙人、合伙人、律师。

Obhan & Associates

Obhan & Associates

Advocates and Patent Agents

N – 94, Second Floor

Panchsheel Park

New Delhi 110017, India

联系方式
Ashima Obhan
电话: +91-9811043532

电子邮件: email@obhans.com

ashima@obha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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