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协商条款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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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笔者在北京和上海为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召开了两场培训研讨会。研讨会由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商法》及汤森路透共同主办,主题是“弥合分歧:跨境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协商”。

研讨会旨在分析律师在起草跨境交易合同时遇到的挑战及他们可采取的应对策略,并着重讨论了下列三个因素的影响:法律、语言及法院对合同性质和目的的态度。

毫无疑问,以上三个因素互相关联,并且无一不对如何起草和谈判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就前两个因素而言,笔者认为,法律用于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语言用于表述合同权利义务,两者不可避免地要对合同起草和谈判的方式产生影响。不同法律体系理解和表述概念的方式不尽相同,这些差异在合同法领域尤为明显。

例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解释方法和合同篇幅方面就存在如下差异。

在普通法法域,传统的合同解释方法源于如下理念——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超出合同的“边界”,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合同本身所表述的内容为准。上述理念体现在如下四个原则之中:

  • “完整协议”条款。根据该条款,协议各方确认,协议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任何先前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 “口头证据”规则。该规则禁止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审查和采用外部证据(尤其是口头证据);
  • “文义解释”原则。换言之,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倾向于考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而非合同订立的目的;及
  • “有约必守”原则(拉丁文:pacta sunt servanda)。即缔约各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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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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