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简述

作者: 米泰,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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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网上零售额已达10.63万亿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引领全球。与此同时,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发布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受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幅达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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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法院主要基于“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规则最初由美国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而确立,自2000年起,中国在行政法规层面逐步引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通知-删除”规则成为处理一般网络侵权的基本规则。

但是,“通知-删除”规则最早是基于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而确立,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导致在处理其他权利类型,如专利侵权案件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因条文较为概括、对于被投诉人被采取必要措施后缺少必要的补救手段等,导致规制在具体适用中产生了一定争议:

合格通知的界定。如商标已经被作出无效决定但尚未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未出具专利评价报告等权利可能存在瑕疵、不稳定甚至是伪造的情况下,权利人仅基于上述权利向电商平台发出通知的有效性如何判断?实践中,由此引发的错误投诉、恶意投诉案件常有发生。

电商平台是否有义务、有能力进行侵权判定,进而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而电商平台是否具备审查的能力,或者是否要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争议。在平台不具有审查能力或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发明专利侵权的投诉,是否要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与一般消费者完全脱离的必要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83号,即(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判决的形式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予以扩大解释,明确“电商平台基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其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也属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被投诉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并未对被投诉人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在错误甚至恶意通知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处于权利失位的状态,被投诉商品被删除或屏蔽导致的利益损失难以避免。

可以看出,适用在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解决近些年来快速增长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权益失衡和价值失衡,即体现在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也体现在法律规范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的失衡。

针对上述问题,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完善。具体包括:有效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平台应当履行向被投诉方转送达通知的义务;增加了错误、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在原有通知-删除的基础上,增加了被投诉方声明-恢复规则,即被投诉方提供不侵权声明后,电商平台将该声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在收到声明后15日内未提起行政或司法保护时,电商平台即应终止必要措施。

上述修改在保持“通知-删除”规则可以快速解决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明显弱化了电商平台承担侵权判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为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整体上尽可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包括“通知-删除”规则在内的《电子商务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该文件正式出台后有望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直接依据。

作者: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米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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