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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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ule third-party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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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范围、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请参阅本期第8页关于电子银行支付管理办法一文)

服务范围

  •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 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目前市场上应用较为广泛的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可以被纳入网络支付的范围。

市场准入

  • 根据《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出资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反洗钱措施等。其中,《管理办法》对于业界较为关心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限额作出明确规定,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规范经营

  • 根据《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支付业务;履行相应的信息备案与披露义务,例如报备和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和披露服务协议,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以及规范开具发票等。
  • 在接受客户备付金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监督管理

  •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部门的权责。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对于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已经运行多年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如果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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