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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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正式施行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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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27日发布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与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现了协调统一。《办法》共22条,内容涉及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有的形式和内容、办理备案手续的期限、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不予备案的情形等等,主要内容如下

备案主体及办理方式

《办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专利法》另有规定。当事人应自许可合同生效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中国单位或个人,则可自行办理。

备案所需文件

《办法》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时,应提交申请表(由许可人或代理机构签署)、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如适用)等文件,取消了原来对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的要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法》要求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专利权项数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信息以及实施许可的种类及期限。

备案期限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如审查合格,则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而不予备案的情形包括:“专利权已终止或被宣告无效”、“许可人不适格”、“许可合同不符合规定”、“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共有专利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因归属纠纷或法院保全措施而致专利权有关程序被终止”、“重复申请备案”、“专利权被质押且实施许可未经质权人同意”或“与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等等。如不予备案,知识产权局会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此外,《办法》还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撤销、公告、变更及注销手续以及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程序作了规定。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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