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 商务部出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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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布《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竞争影响评估,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暂行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而制定,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暂行规定》明确了如何在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作用。市场份额直接反映了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通常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应考虑的其他因素。《暂行规定》要求,评估经营者集中时,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消性买方力量等因素。

决定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根据《暂行规定》,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若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商务部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另外,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旨在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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