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

作者: 张亦弛,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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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200881日实施至今,中国商务部已进行了不少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为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会全面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

张亦弛 Zhang Yichi 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Concord & Partners
张亦弛
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商务部会首先确认,集中交易双方的业务和产品是否存在横向重叠,即双方各自的产品及业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其次商务部会审查,交易双方在上下游市场上是否存在纵向关联,即供货、销售关系。商务部通过以上两项评估,衡量交易双方各自的市场领域和地域,横向上是否存在重合的市场,重合的市场份额是否会使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纵向上是否会使其他同行业竞争者在供货和销售领域面临不公正待遇。

例如,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一案体现了横向重叠的审查。商务部评估后认为,两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即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和销售上,完成集中后,三菱在中国MMA市场的份额将达到64%,远超过排在第二的吉林石化和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通用收购德尔福一案则体现了纵向关联的审查。通用汽车在全球及中国的汽车市场处于领先地位,德尔福又是全球汽车零部件的一大供应商,也是中国多家整车厂的独家供应商。两者合并不利于德尔福对中国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供货的价格、质量及稳定性,同时德尔福有可能向通用泄露中国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研发技术、车型资料等竞争信息。由于交易双方存在这种上下游的供货关系,同时牵涉到其他同行业企业的供货需求,因此商务部评估后认为,该集中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审查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时,商务部会基于以上两个方面,但是不会局限于此。商务部更多是从综合角度,多方面评审一项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集中交易的双方企业实有市场份额,还包括通过协议等关系可能控制的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市场集中程度是集中交易双方的产品和业务所涉及的市场竞争状况,市场集中一般与产品的特性和市场的形成历史有关。

例如,在松下收购三洋一案中,商务部评估后认为,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

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市场进入的难易,关乎市场形成竞争的可能性。商务部的审查,包括经营者集中是否会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该领域,从而限制、排除竞争,并影响该领域的技术进步。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同样与该市场产品的特性有关。

在辉瑞收购惠氏一案中,商务部认为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周期长。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10年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而该案影响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又有很高的技术壁垒。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商务部还会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商务部审查决定分析

经过全面评估后,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可作出三种决定,即禁止决定、不予禁止的决定以及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如果发现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可能性,将就如何减少不利影响与经营者商谈,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提供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若商务部认为解决方案能有效减少不利影响,就会将其作为作出不予禁止决定的附加限制条件。商务部可能附加的限制条件有结构性条件(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行为性条件(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等)以及综合性条件。

就目前已经完结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而言,商务部以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为主要操作方式。且在附加的限制性条件中,已经开始运用上文中所列的全部三种条件。

例如,在三菱收购璐彩特一案中,商务部批准本次集中的同时,附加了综合性限制条件。其一,结构性条件:要求璐彩特将其年产能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剥离期为五年,并且应在收购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其二,行为性条件:要求三菱与璐彩特在剥离完成之前必须各自独立经营,且本次集中完成后5年内不再收购或新建新厂。

张亦弛是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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