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

作者: 陈卫东、周垠,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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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由于中国税收征管当局对外国公司在华船舶运输收入的监管日趋严格,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国内企业在向外支付时纷纷扣缴外国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对一直以来已经习惯了较为宽松的税收征管政策的外国公司造成了不少困扰。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事实上,对外国公司在华取得的船舶运输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邮件出境的,其运输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公司,比照《办法》征税。

陈卫东 Chen Weidong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陈卫东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根据《办法》,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是纳税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即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应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每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所得税由1.65%调整为1.25%,综合计征率也相应变为4.25%。

根据《办法》,外国公司在华取得的船舶运输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为外轮船舶代理公司。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减免

如果中国和外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下称“协定”)并且协定包含减税或免税的规定,那么外国公司可以申请减免。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和90多个国家缔结了协定,互相减免海运收入税收,这些协定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海运国家,如日本、希腊、美国、英国、挪威等等。关于哪些国家和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查询。

根据相关协定有权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外国公司,可以依据《办法》、《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向税务当局申请办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这些证明表的有效期为三年。

从事与中国相关的船舶运输的外国公司,应及时根据所在国家情况申请免税证明。如果所在国家没有和中国缔结协定,则应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对税收承担主体和方式加以明确约定。

与中国港口无关,还要纳税吗?

《办法》所定义的应纳税收入为外国公司的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邮件出境所取得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说相关运输的起运港为中国港口。如果某运输不涉及中国港口,那么是否还存在税收问题呢?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国企业所租赁的船舶未必和中国港口有关;比如,船舶在外国港口间往返运输,而运费仍由中国企业支付。对于这样的收入,外国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呢?

周垠 Steven Zhou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Lawyer Dacheng Law Offices
周垠
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前述“所得”包括提供劳务(含交通运输)和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租赁外国公司船舶从事运输,尽管船舶的营运港口不在中国境内,如果运输收入的支付人在中国,相关收入有可能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至于税率,是适用2008年《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1.25%,还是适用普通的10%?依逻辑推理,似乎没有理由不适用1.25%的特殊税率,但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未予以明确指示。

关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陈卫东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垠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Dac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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