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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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今年10月12日正式发布《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事宜做出了规定。

从适用范围来看,《通知》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而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获取的人民币。后一种情形,仍适用现行的相关规定。

《通知》列举了外国投资者获取“境外人民币”的几种情形,包括:

  • 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
  • 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 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例如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等)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还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应遵守的一些规则,主要包括:

  •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在审批管理上,《通知》总体上没有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而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

  • 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以上;
  •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另外《通知》特别提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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