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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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aim to curb and punish offences related to harmful contracts, 合同违法行为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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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0月13日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办法》系依据《合同法》第127条而制定,填补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于2008年废止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办法》针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作出行政处罚,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合同欺诈行为

《办法》明令禁止当事人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合同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具体表现为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合同标的或货源/销售渠道、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隐瞒实际履行能力、恶意设置无法履行的条款、编造虚假理由中止 (终止) 合同、提供虚假担保等欺诈手段等方式,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贿赂、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当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

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责任;违约责任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加重消费者的下列责任: 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或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法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人及协助人的责任

根据《办法》,工商机关对合同违法行为可实施行政指导或行政处罚两种行政手段。对于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工商机关可根据《办法》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合同欺诈或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违者亦按照前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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