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作者: 谢阳和韩莹,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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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明确解除的具体时间,未结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工资福利,以及办理工作交接等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未结事项进行清理,双方通常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为“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对于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降低因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解除协议后,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例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用人单位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呢?

相关法律规定

Xie Yang, Zhilin Law Firm
谢阳
高级合伙人
志霖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我们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基于此前提进行协商,并签署解除协议,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隐瞒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使用人单位在不知晓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基于的前提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撤销解除协议。

约定不得撤销

Han Ying, Zhilin Law Firm
韩莹
律师
志霖律师事务所

实践当中,解除协议一般由用人单位起草,为避免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反悔提出撤销协议,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协议中加入 “本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不得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或类似条款,排除合同撤销权。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呢?我们理解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撤销权是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适用。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关于放弃重大误解撤销权的约定与法定撤销权相冲突,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第二,解除协议中约定双方对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签订时对双方已知和已披露的事实不存在重大误解。

第三,解除协议中约定排除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适用,有违重大误解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目的是使行为人能够按其意志构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因意思表示瑕疵订立的合同进行法律救济以充分的理由,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和行为自愿,保护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撤销权,是在行为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其真实意思不一致,难以达到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目的时的救济途径。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时存在重大误解,同时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重大误解撤销权,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发现存在重大误解又无法行使撤销权,则可能帮助不诚信的一方实现了不当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民法典中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权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阳、律师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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