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融资风险管理分析

作者: 胡晓波,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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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0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其中资管规模50亿元以上的头部私募,数量只占1.3%,却管理着全行57.66%的资产。私募证券基金行业正呈现从草莽竞争向头部加速集中的趋势,中小私募生存空间进一步挤压。

胡晓波 , Hu Xiaobo, Partner, DOCVIT Law Firm
胡晓波
合伙人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显现。为了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近期监管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非常有指针意义的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201912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近日,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备案规定

新《备案须知》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上述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产品设计和融资工作产生了直接影响。

有关三方募集的限制性规定

目前私募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代销,二是直销。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10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第九条指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办法》第六章有一条单独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适用该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新颁布的办法是适用私募基金销售的,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私募基金销售有特别规定的,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定。

而根据2016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可以由私募管理人直销,也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代销,对代销机构的要求仅是:有证监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且私募募集办法规范的私募包括所有类型的私募,并未特别限制在证券领域。因此,未来独销机构能否代销私募股权等产品,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募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具体而言就是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十项禁止性要求。

监管机构对债项投资的态度

《征求意见稿》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这与2019年底发布的新备案须知的规定相比,更加直接明了,符合促进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源的政策目标。

综上所述,基金备案制度的完善,对基金产品设计和相对应的融资工作进行了规范,可据此加强资金募集的风险管理。通过完善禁止性行为与投资负面清单,对基金产品设计和相对应的融资工作进行了规范,可据此加强资金募集的风险管理。一方面,通过禁止债项融资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而另一方面,却又对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第三方销售出台了有模糊空间的限制性规定,尚需进一步通过政策梳理加强资金募集的风险管理。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晓波

李静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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