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以审计为准,建设和施工方如何控风险?

作者: 许海涛和贺小艳,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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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若施工方承建的国内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或国有资金,建设方往往为确保使工程结算与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下称“财评”)结果一致,会在有关价款支付条款中约定“竣工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或财评结果为准”,或简化为“以审计结果为准”“以上级单位审计结果为准”“以业主单位审计结果为准”等表述。

Xu Haitao, Anli Partners
许海涛
合伙人
安理律师事务所

然而,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大量工程变更、索赔。参建各方可能出于多种原因,未能正常办理签证、索赔手续,导致最后审计或财评金额远低于工程实际发生额。又或者建设方拖延启动和完成审计或财评程序,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多年仍未结算工程款,并以此为由拖延付款,双方产生争议。

通常,建设方会要求工程结算按审计或财评条款执行,施工方却欲突破该条款。那么何种情形下审计或财评条款会被司法机关适用,何种情形下会被突破?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站在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的角度为其防范风险提出法律建议。

审计性质与司法倾向

根据中国《审计法》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内容可知,无论是审计或财政评审,都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其本身和民商事法律纠纷中的工程竣工结算没有必然联系,也不会必然对结算产生法律约束力。

针对上述以审计或财评未完成为由,延误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现行的司法观点较为明确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均对该问题发布相关文件,表明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或财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以审计或财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约定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突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条款内容不能直接反映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审计的。
  2. 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新协议条款排除了审计及财评约定的。
    (上述两种情形参考(2012)民提字第205号案件)
  3. 建设方拖延启动审计程序或拖延出具审计结果或者审计结论不客观、不真实导致无法采用的。(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1)宁01民初18号)

风险防范建议

He Xiaoyan, Anli Partners
贺小艳
律师
安理律师事务所

建设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建设方而言,通常希望合同约定的审计或财评条款能够在竣工结算时得到适用,那么建设方需注意:

  1. 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规范的约定表述方式应为“以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而不能约定为“业主审计”;
  2. 条款约定的一致性,即建设方应确保合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以及过程性文件中约定的结算依据不互相冲突,避免结算依据混乱而引发争议。
  3. 及时启动审计或财评程序并及时出具报告结论,若因施工方不配合提供资料而导致时间延长,建设方应保留相应证据。
  4. 确保审计或财评程序的合法性及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若审计或财评程序违法、结论明显失实或多次矛盾,法院可排除其适用并委托司法鉴定。

施工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在招投标及合同订立阶段,施工方应对审计结算条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审计主体、审计期限;二是明确对审计结果的异议程序;三是防范程序性陷阱,包括发生争议后的变更、签证和索赔的时限、格式、送达和审批层级等要求。

在合同履行阶段,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索赔、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重要事项,施工方务必留存完备的书面证据,并且要主动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发起相应流程,用于诉讼过程中证明审计、财评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符等事实。

在竣工结算阶段,如建设方故意拖延发起审计、财评流程或相关流程久拖不决,抑或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施工方应及时发函催告,并考虑提起诉讼或仲裁来主张自身合法权利,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纠纷。

同时,无论是建设方进行的结算审核(通常称之为业主审计),还是政府审计、财政评审,施工方在过程中应注意留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的程序性安排、造价咨询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身份、已核对工程量清单、已确认的材料价格、新增清单单价、人工费和材料调差、争议项目或遗留项目清单、文件发送记录等,这些证据应随工作进展逐步进行固定,尽量减少争议项目范围。

在提起诉讼后,部分施工方因资金压力或希望尽快结算,往往在一审阶段对部分争议项目作出无原则让步,以换取结算款项尽早支付。但此举风险极大:对于需经多轮审核、审计的工程项目,二审或后续机构可能在一审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减,甚至压缩已确认金额,从而导致施工方权益受损。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海涛、律师贺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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