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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条款确保了销售合同中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和破产时可收回货物的权利,但合同中约定该条款并不确保该权利的顺利实现,需要更恰当的诉讼策略

有权保留条款是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即使货物已交付给买受人,但在买受人完全偿付货物价款或满足特定条件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这个条款让出卖人得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如果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收回货物。尤其当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确保货物不被计入买受人的财产中,让出卖人可重新收回货物。这个条款既保障了出卖人的利益,又能控制风险。

中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条款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厘清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Meng Ting, GoldenGate Lawyers
孟霆
管理合伙人
金阙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8589 0501
电子信箱: tmeng@goldengatelawyers.com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包含了《合同法》的规定,其中第六百四十一条至六百四十三条再次就所有权保留条款作出规定。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根据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特别是,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段规定,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有两个程序:简易程序和标准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简易程序,出卖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或货物所有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取回货物。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实质性争议,法院将裁定准许出卖人的申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存在实质性争议,法院将裁定驳回出卖人的申请,出卖人须通过标准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诉求。

在实务中,为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出卖人在实现自己的所有权保留权利时,应谨慎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所有权保留的诉讼中,出卖人会提出全面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买受人偿清余款并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和/或要求法院裁定,在买受人偿清余款并支付利息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或要求买受人在没有偿清余款和/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返还标的物。

须注意的是,《解释》(2020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民法典》中未设这一门槛,但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2020年修订的《解释》坚持此规定。这个门槛规定对于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益十分必要。如果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毫无限制,这对买受人不公平,最终会扰乱买受人的业务运营。

在很多情况下,出卖人认为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要求买受人偿清价款和利息。这可能造成对出卖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看出,在诉讼程序中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出卖人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十分重要。

此外,人民法院关于所有权的裁定还有另一层作用。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法院对所有权的裁定将显著简化此异议程序,并有助于法院迅速处理出卖人的异议。这不仅能防止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没收和变卖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实际由出卖人所有的财产,还避免了出卖人应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得不陷入耗时的标准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更高的法律成本和费用。

鉴于货物销售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复杂性,在启动法律程序前,出卖人有必要仔细评估各项因素,包括买受人的偿债能力,货物性质,货物折旧贬值,货物转售市场,以及货物的产权负担。


孟霆是金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89 0501以及电邮tmeng@goldengat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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