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赔偿责任亟待改革

作者: 王霁虹、石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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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政府201185日确定的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方针,核事故受害者所获赔偿约为382亿美元,赔偿范围包括因政府避难指令造成的经济和身心健康损失,政府发布农林水产品禁售令导致的经济损失,各地受放射性污染流言影响而无法出售的牛肉等农林水产品,因核辐射恐慌而受损的旅游观光业、服务业、制造业和出口业,以及因参与救灾重建而遭核辐射的工作人员等。日本政府将通过新设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为事故赔偿主体东京电力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如果核事故发生在中国

若福岛核事故发生在中国,该等核损害赔偿责任又会如何承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文)的规定,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核电站营运者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若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国家会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国家是否需要增加财政补偿金额。

王霁虹 Wang Jihong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Managing Partner V&T Law Firm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照上述规定,若福岛核事故发生在中国,核设施营运者只需承担3亿人民币(约4655万美元)的赔偿责任,382亿美元的赔偿几乎将全部由国家财政直接买单,而不是像日本政府“为事故赔偿主体东京电力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正如某核电业界专家所言,64号文确定的核设施营运者的核损害赔偿限额,实质就是营运者不赔偿,而国家全赔偿。

64号文还规定,同一营运者在同一场址所设的数个核设施视为一个核设施。也就是说,即便有数家核电站,只要是位于同一场址,且为“同一营运者”,则其只需承担3亿人民币的责任限额。正因为有此规定,中国某场址的三家核电站,虽分属于三个不同的业主,却非常一致地将其核电站委托给了一家企业代为经营管理,造成了“同一营运者”的现象,以便让三家核电站得以“共同承担”3亿人民币的责任限额,算盘之精令人瞠目结舌。

64号文还规定,核设施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在该规定生效后,中国的核设施营运者均购买了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即为责任限额3亿人民币。前文所述的“同一营运者”, 就算在同一场址设立了数个核设施,也只需购买一份保险金额为3亿人民币的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与核事故的实际损害相比,该等保额微乎其微,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并未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

转变核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中国正处于核电发展的高峰期,现已审批了32个反应堆,其中在建28个,占世界在建反应堆的40%以上,在建规模居全球之首。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中,“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被明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将进入中国的核电领域,中国目前已有的核电站中已不乏外资企业的身影。

石杰 Shi Jie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V&T Law Firm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鉴于前述64号文规定中企业承担的赔偿限额过低,政府财政将承担绝大部分的核事故责任,即风险将由中国纳税人承担。这样,就会出现外资赚钱而风险几乎全由中国老百姓承担的情况。64号文的规定亟须改变,刻不容缓。

64号文同时规定,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其明确的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恰逢当前正在进行《原子能法》立法,可借此机会,大幅上调营运单位核损害赔偿限额并建立随物价等因素逐渐上调赔偿限额的机制,从目前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核损害赔偿机制,逐步转为企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机制,从而促进核电工业的健康发展。

该等变革亦符合当今世界潮流。据英国2011123日《卫报》的报道,英国将大幅提高企业的核事故赔偿额度,由当前的1.4亿英镑提升至10亿英镑。英国能源和气候部长克里斯·休恩表示,这样做是为了让英国核电摆脱对公共补贴的依赖。而此前法国电力集团(EDF)成功收购英国最大的核电企业英国能源公司(BE)的行动,恐怕也是英国政府上调企业赔偿额的重要推动力。

在大幅提高营运者的核损害赔偿限额之后,为保证核设施营运者始终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核设施的全过程足额保险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强制保险的引入并非意味着核设施营运者直接承担的财务负担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提高责任限额之后,核营运单位仍可比照限额投保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而由此增加的保费与其利润相比是非常有限的,不会对核电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负担。

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国城市建设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

石杰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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