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促进南非知识产权出口

作者: Vicky Stilwell,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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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正在从全球范围内搜寻先进科学技术。近期南非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表明,今后南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外出口知识产权时不再需要外汇管制审批。

Vicky Stilwell, Director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Vicky Stilwell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今年3月,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就 Oilwell (Pty) Ltd诉 Protec International Ltd 及其他被告人一案做出了判决。该案涉及南非居民或实体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非居民或外国实体,法院特别就此类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外汇管制条例》第10条第(1)款第(c)项下的批准这一问题做出了判决。第10条第(1)款第(c)项是对向南非境外输出资本做出的限制,有关规定如下:“除非得到财政部允许并依照财政部(可能)要求的条件行事…,任何人不得达成直接或间接向南非境外输出资本或资本权益的交易”。

自2004年Couve & Another 诉 Reddot International (Pty) Ltd一案判决以来,对于南非居民或实体向非居民或外国实体转让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外汇管制要求,有关法院作出了多个相互冲突的判决。在Oilwell案判决之前,普遍观点认为根据第10条第(1)款第(c)项之规定,这类交易需要经过外汇管制审批,不取得批准将导致交易自始
无效。

尽管Oilwell案的判决对这些亟需澄清的问题做出了解释,但在实际处理相关问题时未必能够像判决解释的那样简单明了。

法院在驳回Oilwell的上诉时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1. 商标不构成“资本”或“资本权益”,因此商标的转让不属于第10条第(1)款第(c)项规定的情形;
  2. 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的限制,因此是不能被“出口”的;并且
  3. 即使商标可构成“资本”或“资本权益”,未取得第10条第(1)款第(c)项下的外汇管制批准,也不会导致该商标的跨境转让自始无效。

有趣的是,在认定商标跨境转让无需第10条第(1)款第(c)项下的外汇管制批准之后,法院没有据此直接作出判决,而是接下来又讨论了当知识产权转让违反该条款规定时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即使违反该规定没有经财政部批准,也不会导致该转让交易丧失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理论上,转让人可以事后获取批准。

但是,根据《外汇管制条例》第3条第(1)款第(c)项之规定,从南非境内向非居民支付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情形则需要获得外汇管制批准。因此,一旦知识产权被转让到南非境外,南非境内的使用人在向境外的知识产权新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前,必须事先取得外汇管制批准。

对于中国和其他外国买家而言,Oilwell案的判决意味着,现在南非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人时,可能无需再经历外汇管制审批这一复杂、漫长而又昂贵的程序了。而且,也不再需要向外汇监管机关证明知识产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然而,事情并不像表面看来这么简单: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之前,还须妥善考虑一系列潜在的税务影响。

税务影响

尽管法院已认定“资本”和“资本权益”两个概念不应理解为包括商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但是对于资本利得税(CGT)而言,商标或知识产权(包括其使用权)属于《所得税法》附表八中规定的资产范畴。因此,商标的跨境转让属于应发生资本利得税的资产处置行为,南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转让行为实现的损益将根据附表八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任何增值收益均须按现行14%的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知识产权被转让给境外关联方,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目的,该资产处置应按市场价值来计算,为此可能需对被转让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

知识产权转让还可能导致南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原本享有的资本免税额被部分抵销,抵销金额还须缴纳28%的所得税。

如果知识产权以名义价格转让,该转让也可能会被视为赠与行为。如果名义价格与被转让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不对等,可能须缴纳20%的赠与税。

此外,如果知识产权被南非公司转让给南非境外的关联方,则此后该南非公司集团(成员)因使用该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将适用南非有关转让定价的规定。

当然,该判决有着积极的意义,南非居民和居民企业现在能够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外关联方而无需获得外汇管制批准,给南非的公司集团打开了机会的大门。这扇门之前是关闭的,因为南非外汇监管机关不愿批准境内公司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外关联方。对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潜在买家而言,现在购买南非的知识产权看起来更加可行和具有吸引力了。

Vicky Stilwell 是南非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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