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多元纠纷处理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作者: 黄作良和郑燕丽,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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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具的发明专利权人(下称“委托人”)发现,A公司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仿造专利发明产品,并交B公司加工后,作为电器配件销售给某外贸企业(下称“客户”),安装于电器产品中并投入海外市场销售。

代理律师通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固定A公司、B公司的侵权基本事实,促进争议各方谈判和解,使委托人在短期内获得高额赔偿,同时继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交易关系,赢回优势市场份额。

维权难点

运用多元纠纷处理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黄作良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举证难度大。案涉侵权产品作为出口电器的配件,不在国内市场流通,难以取得产品。

常规维权途径的程序冗长。若循民事诉讼或刑事途径维权所需时间长,即使最终胜诉,案涉专利产品的商业生命周期可能已经完结,无法实现委托人短时间内恢复市场份额之目的,丧失维权意义。

获赔金额低。常规民事诉讼胜诉支持的赔偿额无法实际补偿损失,相比直接经济损失,所获弥补意义甚微。

对可持续交易产生负面影响。考虑商业保密及产品侵权风险等,公开的民事诉讼或刑事途径不利于维持与客户可持续的良好合作关系。

委托人期望的维权效果是:
(1)固定侵权事实;
(2)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将侵权人清退出市场,委托人能与客户继续维持良好的交易关系,占有优势市场份额。结合上述委托意愿,律师提出“向行政机关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促庭外和解”的处置工作方案。

但是,该方案存在诸多难点,包括“受理难”,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展开有效调查取证工作,且被请求人可能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而导致案件面临中止处理的困局。

维权始末

运用多元纠纷处理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郑燕丽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针对这些难题,律师须熟悉专利法及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熟悉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处理权限及职责范围,并具备灵活有效的沟通技巧。本案在近一个半月的努力坚持下,经不断与行政机关耐心沟通,终使请求获得受理,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另一方面,根据专利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到现场调查及抽样取证并非其“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责。代理律师从案涉产品没有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委托人自行收集证据存在客观困难角度,最终说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案涉现场进行调查并成功抽取侵权样品。

为阻击委托人的维权行动,A公司抗辩:其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认为其对案涉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先用权;又称案涉专利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其提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使本案中止处理,并得以继续生产供应案涉侵权产品及非法获利。

律师在现场比对演示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案涉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得出“完全落入”的结果。针对“现有技术”及“先用权”的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证据进行反驳,最终推翻了被请求人的全部陈述意见及证据。

对于案件中止处理的困局,律师考虑到第三方客户对委托人专利产品的依赖程度较高,及其面临着因“出口电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可能面临更大的国际商业违约风险”之现实压力,终说服第三方客户参与和解,共同对A公司、B公司施加合理的商业压力,经谈判最终促成双方短时间内达成和解。

经各方一个多月的谈判,侵权方A公司、B公司分别书面确认侵权行为及事实,并一次性赔偿委托人全部经济损失,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循“行政处理方案+商业利益介入+和解”之方式,解决纠纷仅用了四个多月时间,而通常此类维权方式要耗时两至三年,甚或更久。

案例评析

如何让案件在行政机关获得受理、如何查获案涉侵权产品,及如何在短时间内实现委托人的维权诉求,是代理律师有效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律师在面对被申请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恶意拖延的局面下,应代表申请人采取有效措施,使被申请人放弃恶意对抗、同意和解并自愿支付高额经济赔偿及在短期内履行完毕,这里会考验代理律师的经验和技巧。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作良、郑燕丽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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