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解读

作者: 詹昊、宋迎和朱丽博,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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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平台指南》),对互联网领域中有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执法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与解释。针对《平台指南》中的重点内容,我们为互联网企业做出如下解读,希望对其日常合规工作有所助益。

詹昊,Zhan Hao, Partner, AnJie Law Firm
詹昊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估需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结合互联网行业特点,《平台指南》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提出了诸多针对互联网行业所需额外考虑的因素,例如,活跃用户数、点击量、网络效应、用户粘性、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等。

相较于化工、汽车等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高度动态性,新兴企业可能依托于技术与服务、用户体验与粘性、融资能力等因素,在短时间内成为独角兽企业并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因此,建议互联网企业基于行业的竞争者数量、发展情况等对自身的市场地位进行动态评估,以及时把控相关行为可能存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算法与数据运用上的风险大幅提高

《平台指南》在多个问题上强调了算法、数据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包括:

(1)互联网企业之间可能通过数据、算法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或与平台之间达成轴辐协议;

(2)互联网企业可能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数据和算法对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

(3)经营者如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4)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实行差异性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

(5)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或修改数据、算法,可以考虑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

(6)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可能构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各反垄断司法辖区,互联网企业应当如何合法合规运用算法、数据,都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有关算法、数据的合规管理与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流程、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等。

宋迎, Song Ying, Partner, AnJie Law Firm
宋迎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企业市场扩张策略中的反垄断风险

《平台指南》对互联网企业在扩张规模中可能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多个问题作出了执法指引,其中包括

(1)就互联网平台常见的补贴、红包问题,对低价销售行为的认定,规定了“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并指出“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以及“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属于正当理由;

(2)互联网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即“最惠国条款”),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首次正式在执法规定文件中纳入“二选一”概念,并指出除了惩罚措施外(例如,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某些激励措施(例如,补贴、流量资源支持等)可能构成变相迫使企业“二选一”的行为。

鉴于已有多个互联网企业因实施了上述行为而被高额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建议互联网企业应当对目前使用的平台规则、合作协议、通知文件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以判断是否有被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风险。

VIE架构交易的申报义务已明确

在《平台指南》及其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问题一直未能完全明确,使得互联网行业的大量交易的反垄断合规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020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公开受理并无条件批准一例参与集中方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已从执法层面明确在达到申报标准的情况下,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平台指南》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即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鉴于《平台指南》发布前后,已经有多起处罚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建议各互联网企业对既往交易是否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作出充分审查,以全面分析可能存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911781654以及电邮 zhanhao@anjielaw.com

宋迎是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811991784以及电邮 songying@anjielaw.com

朱丽博是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051284061以及电邮 zhulibo@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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