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亟需监管

作者: 王亚东、武海燕,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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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产业近年来保持高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同步更新,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或模糊之处。2010年,国内互联网行业几大厂商之间纷争不断,最为引人关注包括“3Q大战”(注:指奇虎360与腾讯QQ纠纷),以及“金山诉360不正当竞争案”、“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促使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快了建章立制的步伐。2011年1月12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Wang Yadong
王亚东
执行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 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 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 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对于上述强行删除、屏蔽竞争对手软件,或干扰竞争对手软件正常运行等行为,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规制。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工信部规范互联网竞争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

“网络警察”

《暂行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不可否认的是,提供互联网安全产品的厂商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守卫者”,他们可为网络用户提供病毒防御、木马查杀、不良插件提示、弹窗广告拦截等服务。但是在其履行上述职责时,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产生冲突,例如360与腾讯QQ的“扣扣保镖”之争。360在发现腾讯的QQ软件可能存在对于用户隐私的侵犯时,直接向用户公开宣传这些可能存在的弊端,提示用户选择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某些业内人士认为,360的这一做法虽在舆论上得到了用户的广泛支持,但360本身并不是政府部门或国家权力机关,其无权以“网络警察”的身份来“审判”腾讯。《暂行办法》第7条无疑将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指导。

用户合法权益

Helen Wu 武海燕, Run Ming Law Office 润明律师事务所, Lawyer 律师
武海燕
律师
润明律师事务所

一直以来,互联网用户作为愈演愈烈的互联网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众多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暂行办法》第8条至第14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作出了约束,以保障用户的权益:

  • 禁止性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服务;限定或限制用户使用指定服务;欺骗诱导用户接受不公平条款或选择特定服务;以及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第8条)
  • 在用户终端进行操作时的提示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明确提示,并应征得用户同意。同时,列举了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用户终端上进行的某些擅自操作行为。(第9条)
  • 在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提示义务。(第10条)
  • 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并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
    窗口。(第11条)
  • 尊重用户隐私,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用户信息;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第12至第14条)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争议方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整体而言,《暂行办法》对于解决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战”局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将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及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武海燕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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