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发投融资中的“与众不同”:融资篇

作者: 金有元、郭晓兴,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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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与国际接轨的药品评审、注册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从事创新药研发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在此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也持续活跃。2020年开年后,国内外的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冲击,但医药领域的私募投融资活动仍然保持着活跃态势。

R&D
金有元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创新药研发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且较其他行业的投资活动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门槛。在本篇中,笔者将从融资方角度分析创新药研发的投融资交易中的“与众不同”之处。

原任职单位的同意

医药领域的创始人很多是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教师、研究员,且创业所依赖的技术成果很可能与其在原任职单位所从事的研究活动有关,甚至本身就是以原任职单位名义已经申请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因此创始人在开始创办企业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原任职单位的内部规定和相关法规,取得所需同意。就后续企业所需的知识产权,创始人应当与原任职单位签署必要的知识产权转让或授权协议。

R&D
郭晓兴
资深律师
植德律师事务所

竞业禁止义务范围

与其他行业相比,创新药研发行业在产品的适用范围、销售对象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创始人在与投资方协商竞业禁止义务范围时,可从药品适应症、患者对象、治疗方式等行业特有角度对范围进行必要限缩,避免使用“与公司业务竞争或类似的业务”这样的宽泛性表述。

公司自主管理权

创新药的研发耗时可长达数年,且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很多时候凭借一家初创公司的力量无法完成整个研发周期,因此导致了在创新药领域的license-in和license-out活动(即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开发权的转让和购买)非常活跃。在其他行业领域可能不常发生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授权交易,在创新药研发行业则可能成为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因此创始人在接受投资方投资时,需要充分考虑本行业的特点,可要求将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license-in和license-out交易作为由公司管理层直接独立决定的事项,以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效率。

回购与对赌事宜

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是创新药研发行业的突出特点,且目前中国创新药研发行业的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投资机构和投资从业人员可能并没有真正经历该领域的一个完整的投资、管理和退出的周期,在此情况下为尽可能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倾向于要求设置与药品研发、注册进度有关的回购、业绩对赌条款。创始人在接受投资机构投资的过程中,对于该等条款的触发条件、后果责任需要有明确的认识,谨慎接受包含该等条款的投资协议。此外,创始人也可以考虑要求对投资方设置在药品研发、注册事宜达到一定节点时,投资方需对创始人或公司追加现金投入或者进行股权奖励的反向业绩对赌条款,以进一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架构和股权结构

创新药研发企业在成立后的早期阶段,甚至完成IPO前后可能都不会有业务收入,需要持续的融资资金以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在此背景下,企业的融资渠道的畅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创始人在创办企业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策、政府资助、现有投资方资源、预计的IPO交易所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企业的注册地和企业架构。此外,考虑到企业的多轮融资可能导致创始人的股权被大幅度稀释,为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力,企业可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施行“AB股”等差异化的表决权制度。

创新药研发的周期长,资金投入巨大,需要适时借力资本和政策的推动。在创新药行业的投融资交易中,创始团队从自身角度而言,需处理好与原任职单位、投资人等各方面的关系,规划好公司的资本发展方式,以实现资源聚集和整合的最优解。

作者: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有元、资深律师郭晓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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